2005年02期目次
公司实践中,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在关联公司关系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或者障碍,暴露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规则,对我国公司法人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最高法院拟作出司法解释,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了有价证券的发展,从而使财产的证券化成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克服了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的局限性。
环境法领域中的连带责任——社会责任之归责原则、自己责任的社会化、证明责任的“客观化”都隐含了连带责任;复合污染共同侵权行为、企业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安全体制,国家的连带责任、非政府组织(NGOs)的兴起,都凸显了连带责任的发达;调和社会连带责任——个别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定的连带责任与自愿的连带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与连带责任,使生产者、消费者、公众、国家(政府)间形成合理的既独立又连
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排除某一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场合,运用居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既遂概念(以“构成要件说”为内涵)做犯罪停止形态类型判断时,可以得出成立犯罪既遂之相悖结论。为疏通刑法理论之网上这个淤塞的网目,本文以新的视角观察、揭示犯罪既遂的本质,进而重构了犯罪既遂概念:犯罪既遂的混合概念。
公司犯罪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双层结构:一层是刑事责任要件,由刑事义务、归责能力和归责要素组成;另一层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分担,包括分担的理论解说和分担原则解释。公司的何等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运用过错和职位两个规则,并结合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判断。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
WTO法的重要发展既包括对GATT法律体系的扩充,也包括对GATT立法内容的充实与完善。本文在对新时期WIO法的重要发展进行较详细的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着重对WTO法的发展前景作了预测。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正> 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产生由来已久。在早期网上论坛BBS中,为了鼓励用户发帖评论,设立积分制度,并逐渐从简单的积分转变为各种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被赋予了一定的使用功能,可以购买一些虚拟物品。但围绕这些虚拟物品所展开的活动仅限于虚拟世界,不具有任何的现实意义。随后出现的是一些可以供单机连线进行的竞技性或社会交往性的网络游戏方式。在游戏所创
<正> 辽宁大学法学院地处全国闻名的工业基地城市沈阳。其前身为辽宁大学法律系,创建于1980年。系辽宁省内第一所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基地和唯一一所法律硕士教育培训中心。迄今也是辽宁省内法学硕士点最多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她汇集了辽宁省内老中青三代高水平的师资力量,并从全国著名学校引进了一批有教学经验和科研实力的人才,如我国著名法律制度史专家刘笃才教授,法理学专家孙莉教授,经济法杨林瑞教授、郭洁教授等
法科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科学模式,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法理精义。在法科教育备感迷惘的今日中国,我们一定要依以人为本的法理精义科学构建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具体而言,研究中国问题、作中国文章是新理念,高素质法学人才和高素质法务人才的整合性法律英才是新目标,个性化、多样化、自主化、实践化是新方法。人本法学教育观是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指导理论基建工程的重要端口,具有显明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深入研讨空间。
中国传统信任结构的总体特征是“儒法并存,以儒为主”。其中儒家信任结构重亲疏之别,以互惠原则为基础;法家信任结构重公私之分,以赏罚机制为基础。中国传统信任结构既与传统法制互动,也对现代法治有深刻影响。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与公共行政变革的需要,有必要改造我国的行政行为理论,重新认识行政行为的特征,扩展行政行为的范围,将多种行政方式纳入行政行为体系中来,研究其运行的规则与应遵循的原则,促进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的发展。
行政滥用职权问题一直困扰着行政法治实践,理论界对此也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这严重制约了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以及责任追究。本文认为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为主体的直接责任、实施者的连带责任、受益者的权益返还责任、机构体系的恢复原状责任等。
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法上的永恒话题。本文认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正确解读,但是被告证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理由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以财产概念的创新与整合作为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现代财产权体系应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我国未来民法典宜专编规定财产权总则,以整合财产权体系,并对各类财产权
支持或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者,实质上都是基于某种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以一种目的论或功能论的态度加以解释的。在历史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论或目的论来解释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原则,出现在后期潘德克吞法学中。功能实证分析只是对无因性原则的机能进行一种实证的、中立的描述,与价值判断无涉;目的论是从无因性原则中发现的交易安全之保护机能来进一步论证该原则的正当性,以增强其价值层面的说服力。本文认为,承认物权行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