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公司实践中,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契约义务,欺诈债权人;在关联公司关系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独立人格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或者障碍,暴露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规则,对我国公司法人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最高法院拟作出司法解释,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人格独立;公司人格否认;法人制度完善;司法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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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金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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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赖英照:《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编印,1988年5月增订再版,第124页。
- ① Phillip I.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Substantiv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87,pp.112-118.
- ② Phillip I.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Substantiv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87,p118.
- ① L.C.B.Cower,C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weet & Maxwell, 5th ed, p.108.
- ② 李宗锷:《香港合约法与公司法》,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24-125页。
- ③ 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20卷。
- ① [日]井上和彦:《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千仓书房1984年版,第42-44页。
- ② 范建、赵敏:《论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