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了有价证券的发展,从而使财产的证券化成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克服了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的局限性。
关键词(KeyWords): 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公众化;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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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覃天云,申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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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 16页。
- ②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 ① 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 ②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 26页。
- ③ 同① ,第1362-1363页。
- ④ 关于抵押证券制度,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19-520页;[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3页。
- ① 王文宇:《信托法应如何定位三位一体之信托法律关系》,载《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46页。
- ② 资产证券化中的创始机构(originator)具有多重身份:其一方面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发动者、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者,另一方面也是证券化资产(有体财产)的持有者,同时也是证券化资产--金钱债权之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因此,文中将不得不同时使用多个概念指代该机构,以强调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 ③ 参见王文宇:《资产证券化法制之基本问题研析》,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
- ① Kohler,Recht und Personlicheit,S.129-130。转引自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笔者认为,柯拉此论断的适用范围不必局限于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有体物,而完全可以将其适用于更广泛意义上、包括抽象物和具体物在内的所有财产。
- ② 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 ②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2页。
- ① 转引自[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 ① 参见王文宇、黄金泽、邱荣辉:《金融资产证券化之理论与实务》,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21页、第5-22页。
- ② 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 ③ 同①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