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再审程序;司法公正;既判力;禁止双重危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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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光中,郑未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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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② 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三联书店1987年版,前言。
- ① 参考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第463-472页。
- ② 有的学者将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参见王琳:《再审立案标准,细化决不意味着放宽》,载《检察日报》2004年9月29日第6版),这虽不尽准确,但说明我国再审程序受到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普遍质疑。
- ①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版,第377-378页。
- ②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 ③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 ①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 ②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 ③ 参见[日]柴田光藏:《罗马法概说》,第49、 319页,东京玄文社1979版;三月章:《民事诉讼法》,第21页,有斐阁1972版。转引自: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 ④ 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 ① 刘绍猷:《刑事再审之理论》,载陈朴生主编:《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77页。
- ② 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 ③ 程味秋等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英文原文是:No one shall be liable to be tried or punished again for an offence for which he has already been finally convicted or acqu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penal procedure of each country.译法多种,有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一事不二审,一罪不二审。在对再审的约束方面是一致的。
- ④ 355 US 1842 L ed 2nd p199 ai p201[1957] 。
- ① 例如有一个名叫弗莱德·福尔曼的人,曾因多起杀人案件遭到起诉。但由于此人十分狡诈,反侦查能力极强,追诉机关搜集证据一直特别困难,因此,此人虽数次被带入法庭,但却屡次被陪审团宣告无罪,一直逍遥法外。1996年,福尔曼出版一本叫《尊重》的自传。该书的封面,福尔曼自称“英国犯罪总经理”。书中福尔曼记述了他20多年前实施的数起杀人行动。但是,根据英国当时法律,由于当年陪审团对福尔曼的案件作出了无罪判决,即便今天有了新的证据,也不能对福尔曼再行起诉。因此,福尔曼依然可以逍遥法外。英国公众认为,福尔曼发表自传,向社会公开讲述自己杀人但却逍遥法外的历史,显然是在嘲弄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挑战,对被害人也是最大的不公和伤害。有的学者指出,福尔曼事件使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声名狼藉。
- ② 详见 www.hmso.gov.uk/acts/acts2003/30044-af.htm, www.hmso.gov.uk/aets/acts2003/30044-k.htm, www.hmso.gov.uk/acts/en2003/2003en44-a. htm.
- ③ 参见《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4日报导。
- ④ 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3号一般性评论意见19段。英文原文是:General Comment 13, in considering States reports differing views have often been expressed as to the scope of paragraph 7 of article 14. Some States parties have even felt the need to make reservations in relation to procedure for the resumption of criminal cases. It seems to the Committee that most States parties make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 a resumption of a trial justified by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and a re-trial prohibited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ne bis in dem a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7. This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ning of ne bis in dem may encourage States parties to reconsider their reservations to article 14, paragraph 7.
- ⑤ 笔者在2002年10月至2004年8月先后在江苏南京、陕西西安和北京法院系统就刑事再审问题做过专门调查,这些调查使笔者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实践运作有了更好的了解。
- ① 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第6条。
- ① 2004年9月通过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第19条列举了可以提起再审的程序违法的情况,有一定借鉴意义。
- ② 受理移送案件的法院或审判组织应高于作出原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法院或审判组织一个级别,或对之有一定监督职能,具体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7条第1款第(1) 至第(7) 项。
- ① 笔者曾经表示“可以参考大陆法系作法,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区分为纠正事实错误的再审和纠正法律错误(包括违反程序法)的法律监督审。”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 ②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则对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