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环境法领域中的连带责任——社会责任之归责原则、自己责任的社会化、证明责任的“客观化”都隐含了连带责任;复合污染共同侵权行为、企业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安全体制,国家的连带责任、非政府组织(NGOs)的兴起,都凸显了连带责任的发达;调和社会连带责任——个别责任与连带责任、法定的连带责任与自愿的连带责任、扩大生产者责任与连带责任,使生产者、消费者、公众、国家(政府)间形成合理的既独立又连带的责任分配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法;社会连带责任;责任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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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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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张维迎、邓峰在《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甲制度的方法和经济学解释》一文中,应用现代激励理论,对连坐制度中蕴含的激励原理和现代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8-251页。
- ② 张新宝:《美国有害物体侵权行为法介译》,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 ③ 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金瑞林主编:《环境资源保护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 ① 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概括起来有三: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 ② 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页。
- 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凡签署的条约、公约直接适用之。《蒙特利尔协议》之该项规定,当属我国环境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之归责原则。
- ④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 ⑤ 同④ ,第138页。
- ⑥ 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85-187页。
- ⑦ 同④ ,第139页。
- ① [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 ②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 ③ [日]加藤一郎编:《公害法的生成与展开》,转引自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 ④ 同① ,第28页。
- ⑤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5页。
- ⑥ 上述社会责任的归责原则,自己责任的社会化、证明责任之客观化,并不排斥在社会建构角度上,试图使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而社会并不对行为人行为负连带责任。但就环境污染而言,是通过环境媒介而加害于他者,而环境属于“公共用品”,因此这种社会建构显然不会成功,也就是说,必然会呈现为连带责任。
- ⑦ 同① ,第28-29页。
- ① [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 ② 转引自[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 ③ Benjamin Richards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rough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306.
- ④ See Benjamin Richardson, p.306.
- ⑤ 赵宇红:《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的治理--美国立法给我们的启示》,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 ⑥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 ⑦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 ① 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2页。
- ②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 ③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434页。
- ④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 ① 顾忠华:《“风险社会”的概念及其理论意涵》,载《社会学理论与社会实践》(1999) ,第153-154页。
- ② 在古代中国,之所以实行连坐等连带责任,亦因基于当时科技水平及社会控制制度的水平,面临的亦可说是一种“风险社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不赞成张维迎、邓峰的解说,当另著文予以解说。
- ③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
- ④ 在法律科学中,从耶林以来,前述的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称为“利益”,参见注③ ,第35页。
- ⑤ 德国联邦政府在1970年代开始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的对“污染者负责原则”的界定。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76页。
- ⑥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303年版,第176-177页。
- ①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 ② D.R.Berz,"Lender Liablity Under CERCLA:In Search of a New Deep Pocket", Banding Law Journal 4,1991.
- ③ Benjamin Richards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rough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 p.308.
- ① Bradley C.Karkkainen,"Adaptive Ecosystem Management and Regulatory penalty defaults: Toward a Bounded pragmatism", Minnesota law Review,2003, Number 4.
- ② Benjamin Richards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rongh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