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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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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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56页。
- ②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 ③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 ① 关于在“法律行为”前面加上“民事”两字,用“民事法律行为”代替“法律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世界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参见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7-208页。
- ②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 ③ 王泽鉴:《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9页。
- ④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 ⑤ 同② ,第190页。
- ⑥ 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9年版,第79页。
- ① 申卫星:《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
- ②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2-503页。
- ③ 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