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支持或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者,实质上都是基于某种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以一种目的论或功能论的态度加以解释的。在历史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论或目的论来解释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原则,出现在后期潘德克吞法学中。功能实证分析只是对无因性原则的机能进行一种实证的、中立的描述,与价值判断无涉;目的论是从无因性原则中发现的交易安全之保护机能来进一步论证该原则的正当性,以增强其价值层面的说服力。本文认为,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符合当代社会侧重保护动的安全之法政策目标,因而在目的论上具有先进性;并且,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德国法为维系无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在体系上的意义关联而坚持该原则的真正目的。
关键词(KeyWords): 无因性理论;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功能论;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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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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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335页。
- ②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 ③ 详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 ④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265页;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2页以下。
- ①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 13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2页。
- ②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以下。
- ③ 参见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 ④ 田士永先生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基本原则,“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同样体现了私法自治的要求:之所以发生物权法法律效果,是因为行为人有此效果意思,而该效果意思乃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尊重行为人意思,要求依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正是私法自治,使得物权变动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从而使得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所以,物权行为乃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在德国,学者也认为,萨维尼之所以提出物权行为理论,其意旨原初并非在于强调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是其关于意思表示决定法律效果的主张在物权法领域的继续。显然,这些学者都主张,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乃意思自治这一近现代流行的法律意识形态所要求的。
- ⑤ 参见[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193页。
- ① 参见[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在所引著作中,译者使用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表述,由于该译作中未附原文,所以我只能猜测其原文为拉丁文condictio或德文Kondiktion(请求给付之诉),因为译者在翻译该书第198页的一段拉丁文时,也是将其中的condictione indebiti翻译为“缺乏法律基础而给付的不当得利”,而condictio indebiti只是condictiones(condictio的复数形式)的一种。各种请求给付之诉是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罗马法渊源。我在这里之所以不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表述,是因为尽管萨维尼已经开始从罗马法的各种请求给付之诉中总结一般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其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其借助的材料仍然是典型的罗马法上的各种请求给付之诉,使用“不当得利请求权”一词容易使人误以为一般的不当得利制度在当时已被抽象出来。参见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Chapter 26.
- ② 参见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 ③ 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pp.866-867.
- ④ 参见[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 ⑤ 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s:Roman Foundatiom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p.867. 此语译自拉丁语。
- ⑥ 同⑤ ,note 200。
- ⑦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
- ⑧ 同⑦ ,第102页。
- ①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 ② 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138页。
- ③ 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 ④ 民法上有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分,此处所说的交易安全自然特指动的安全,而交易中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则属于静的安全问题,在此特作说明。
- ⑤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 ①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 ② 同① 。
- ③ 孙宪忠教授以买卖为例,分析了两种意义上的第三人:其一,与出卖人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例如一物数卖中的两个买受人,相互为第三人;其二,买受人再次将物出卖,次买受人相对于原出卖人而言为第三人。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上)》,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此种分析其实可用于所有转让的情形。
- ④ 参见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 ⑤ 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第67页;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⑥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 ⑦ 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① 参见[日]原岛重义:“「无因性」概念系措研究--「无因性」概念研究一”,载《九州大学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474-475页。付黎旭先生为我提供了日文材料的翻译,在此谨致谢意。
- ② 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 ③ 不当得利制度不能补足无因性原则的缺陷这一观点本身也遭到学者的反驳。详见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 ④ 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131页。
- ⑤ 参 见[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稚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 ⑥ 同④ ,第130页。
- ① 参见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对于德国法的这一构成,陈华彬先生认为,在所有权让与以“占有让与”方式进行的场合,“经由‘无因构成’而应获保护的人,当然应当是从‘所有者’那里取得标的物的人。但是,前主(第一受让人)并未如所有者那样基于‘所有权权利’而对标的物予以‘占有’(例如只是基于租赁权对标的物予以占有)时,无论怎样采用无因性构成,前主也都是无权利者(即非所有权人)。”由此,他得出善意取得制度才可有效保护第三人的权利这一结论。参见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以下。显然,其立论的基础是对德国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想当然”,他未注意到德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以“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这一原则为基础的,该原则事实上是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的结论,而不管让与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 ② [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 ③ 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 ④ 同② 。
- ⑤ 同③ ,第269页。
- ①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0页。
- ② 同① ,第311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