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排除某一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场合,运用居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既遂概念(以“构成要件说”为内涵)做犯罪停止形态类型判断时,可以得出成立犯罪既遂之相悖结论。为疏通刑法理论之网上这个淤塞的网目,本文以新的视角观察、揭示犯罪既遂的本质,进而重构了犯罪既遂概念:犯罪既遂的混合概念。
关键词(KeyWords): 犯罪既遂;形式概念;混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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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于阜民,夏弋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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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泰国刑法》,王玉成译,载《各国刑法汇编》(上册),台湾司法通讯社1980年版,第592页。
- ② 转引自曾粤兴:《犯罪未遂比较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
- ③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16页。
- ④ 参见陈彦海、张伯仁:《犯罪既遂定义浅析》,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第4期。
- ① 参见刘之雄:《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 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4页。
- ③ 《德国刑法典》,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2页。
- ④ 许多翻译家将这里的“力图”译为未遂。可以肯定:德国刑法上的力图与我国刑法上的未遂是相容概念。逻辑关系上,力图包含未遂。
- ⑤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95页。
- ⑥ 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18页。
- ① 参见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7页以下。
- ①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7页。
- ② 参见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第二十四卷第三期(2002年5月),第92-93页。
- ③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1、 24、 59条。
- ④ 同③ ,第2、 12、 70条
- ①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54页。
- ② 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24-425页。
- ③ 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40页。
- ① 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29页。
- ②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49页。
- ③ 同① ,第1-2页。
- ④ 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68-70页。
- ①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版,第245页。
- ② 同① 。
- ③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47页。
- ①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93页。
- ②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法学研究》2003年11月(第二十五卷第六期),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