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法科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科学模式,应当秉承以人为本的法理精义。在法科教育备感迷惘的今日中国,我们一定要依以人为本的法理精义科学构建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具体而言,研究中国问题、作中国文章是新理念,高素质法学人才和高素质法务人才的整合性法律英才是新目标,个性化、多样化、自主化、实践化是新方法。人本法学教育观是当代中国法治国家指导理论基建工程的重要端口,具有显明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深入研讨空间。
关键词(KeyWords): 以人为本;法科教育;高境界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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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龙,廖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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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陈先达:《唯物史观视野中的“以人为本”》,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 ② 甘阳:《中译本序》,Ernst Cassirer,An Essay on Man,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 ③ “Of the oldest, the Chinese alone survives in independence. "J.H. Wigmore, 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Systems, (1936) Washington Law Book Company,Prologue,p.5. 见王健:《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 ④ 王健:《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 ① 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2页。
- ② 《资治通鉴》,卷四十八,第238页。
- ③ 《资治通鉴》,卷四十八,第209页。
- ④ 《贞观政要》,卷三。
- ⑤ 《群书考索》,后集卷,第64页。
- ⑥ 《三国志·吴书》,卷五十五。
- ⑦ 容闳《西学东渐记》第5章,转引自王健书,第55页。
- ⑧ 王健:《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 ⑨ 同⑧ ,第187页。
- ⑩ 同⑧ ,第363页。
- ① 李龙:《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8页。
- ② 分别参见《任建新在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培养高层次高质量法律人才》、《任建新在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快培养高水平法学家队伍》,见司法部法学教育司编:《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基石--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文件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9-202页。
- ③ “从中国哲学的义理看,均衡之道即中庸之道。人为天地交会之所,当他通过尊奉天道成功地达到均衡状态,获得了其作为人存在基础的和谐时,他就获得了其作为一个人的优势。‘中’意味着居中,而‘庸’意味着常道与和谐。作为恪守中庸之道的君子,他在其内心和他人交往中达到和合,不管社会发生了什么变故,他都应居于中间立场而不抛弃均衡。”廖奕:《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目标模式的法理建构》。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第16-17页。
- ④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 ⑤ 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 ⑥ Tnorstein Veblen(1918) ,The Higher Learning in!America,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第126页。
- ① [法]拉·梅特里:《人是机器》,顾寿观译,王太庆校,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 ② 李龙:《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学术演讲,2004年5月12日,湖北师范学院。《人本方法论》,学术演讲,2004年10月22日,武汉大学。
- ③ 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 ④ [加]彭迈克:《难以捉摸的中国人》,杨德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126页。
- ⑤ 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诠论》,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55页。
- ① 林语堂:《“仁政”》,郝志东、沈益洪译,载《律师文摘》第7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 ② Mary Ann Glendon (1994) , A Nation Under Lawyers: How the Crisi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Is Transfoming American。
- ③ 李龙:《法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 ④ 同③ ,第2页。
- ⑤ 同③ ,第3页。
- ⑥ 同⑤ ,第3页。
- ⑦ 比如,刘星先生认为,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存在学理上的困境。从法学知识学术运作的前提、过程、分析前见、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等角度来看,法学科学主义的努力是无法成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见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 ①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
- ② 杨幼炯:《当代政法思潮和理论》,台湾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页。
- ③ 同② ,第2页。
- ④ 现在我们对“法条”的一般解释是:“法条,‘法律条文’的简称。它是关于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应如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如何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见王启富、陶髦主编:《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4页。
- ⑤ 管培俊:《关于教师教育改革发展的十个观点》,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
- ⑥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讲话》,见武汉大学法学院编《法苑之声·2004年特刊》。
- ① 在现代汉语中,它们同义。见《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增补版,第306页。
- ② 赵晓力:《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教授治校》。
- ③ [德]拉德布鲁赫:《法律职业人与法律学术》,舒国滢译,载《律师文摘》第7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 ① 王莉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当代比较法学》,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暨庆祝孙国华教授从教50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页。
- ③ 高德步:《科学发展观的人文意蕴》,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 ① 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