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期目次
<正>《中国法学》双月刊,304页,全年共6期,双月9日出版每期定价5()元,全年300元国内邮发代码:2-544,国外代号:BM822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双月刊,160页,全年共6期,单月15曰出版每期定价65元,全年390元国内邮发代码:82-593,国外代号:丨335欢迎单位和个人向我社发行部订购,单位全年订户可享受20%的优惠,个人全年订卢享受30%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行政化"的问题,但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一线办案法官的权力与责任应尽可能扩大和强化,但"法官独立"不是我国法
<正>一、关于冒用我社名义非法收费的声明近期,有读者向我社反映,某些网站和个人冒用我社名义,以代为犮表论文为幌子实施作骗,向读者收取版面费、定金、合作费等费用,严重损害了读者利益和我社声誉为此,我们特发表声明如下:1.我社刊犮稿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我社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过采编合作关系,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征稿或代为接收投稿
技术侦查纳入法律规制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技术侦查在提升侦查效率、助推刑事侦查从重主观证据向重客观证据模式转变的同时,具有公权滥用侵犯公民隐私、危及社会互信等潜在风险。美国"棱镜计划"和王立军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等事件的曝光,也引发了公众对技术侦查侵犯人权的普遍担忧。本文在肯定技术侦查的积极作用及国际通行法律规制原则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层面,从实体、程序和证据可采性等三方面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技术侦
随着民事诉讼规范化意识的不断提高,建设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将有助于促成民事审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深受苏联法和德日法的影响,因此,法系意识论对于研究该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而言,民事诉讼抗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防御方法之一,在本质上具有其他相关诉讼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科学地界定民事诉讼抗辩的种类及识别标准,又是
非罪加害行为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因特定缘由法院没有判决认定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侵权行为,包括实体非罪、证据非罪、程序非罪三种类型。刑事司法性与民事违法性是其典型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非罪加害行为在事实认定与责任追究上存在以刑否民、程序缺失、模式单一等问题,非罪加害情形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问题常常被忽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理念上要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注意刑民差别,对"先刑后民"的传统司法模式进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20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陪同当事人在场、陈述意见、代替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帮助当事人防御或攻击,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与代理、辩护不同,但它们属于什么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本文认为,按照这些条文的实际作用,应当将它们整合为"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这个制度与德、日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辅佐制度",是性质相近但内容不同的制度。刑事诉讼
近现代法典编纂运动发轫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并一直延续到今天。自20世纪中叶以来,民法的法典编纂陷入了困境,这尤其表现在现代民法的"非法典编纂"现象。现代民法典被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民事特别法律所补充是正常且必要的。法典编纂最重要的功能是其系统化。通过创制基本民法概念和制度,民法典为民事特别立法提供了概念性背景;通过清除过时的规则,并借助于"再法典编纂"将新形成的规则纳入到民法典的
我国目前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最严重的问题是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缺失。为保护投资者,立法上需要完善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美国是世界上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对私募投资者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有益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在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上,立法的原则应当是在保护投资者与降低私募融资成本之间做到谨慎平衡的同时,更偏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与此相适应,在理念上,应当以反欺诈为核心,突出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时行为人是否要对结果负责,被害人信条学、与正犯相关联的事实支配说、被害人承诺理论等教义学模型均不能予以妥适解答。自我答责原则只是表达了对于个案归责问题的结论,缺乏实质论证。刑法规范所设定的目的是利益侵害的预防,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负责范围应从人的行为对于利益侵害结果的意义来考量。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为了实现其自主利益,促成该利益实现的行为人不应对结果发生负责。在进行目的性限缩时,目的设定
德、日刑法通说关于构成事实错误与不能犯之间是正反面对应关系的传统命题存在重大问题。要维持这一命题的正确性,必须剔除打击错误、因果历程错误、主体不能等不应属于构成事实错误或不能犯的内容。不能犯的独特结构决定了它不具有可罚性,德、日刑法在不能犯立法例上的不同不是关于可罚性的差异,对此我国学者存在认识误区。不能犯不可罚不等于不能犯行为人必定不犯罪,以此来解释和指导我国司法实践,才能实现逻辑周延和体系协调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问题,基于社会经济领域的"双向运动",应客观看待政府与市场的功用,并结合"两个失灵"辩证施治;同时,基于资源配置系统中的"二元配置"以及我国突出的行政干预过多问题,应特别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为此,应加强法律规制,通过转变立法的思路、结构和内容,来提升各类主体能力以及整体经济治理能力,强调既要遵循"司马迁定理",又要破解"
"失败者正义"原则是在"选择的多样性"及"失败的可能性"的前提之下,通过为弱者提供一种重新出发的"第二次机会",使其能恢复到社会上正常人的能力与地位的法律制度安排。从弱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失败者正义提供了"潜在弱者"对于正义的一般期望,织造了"可能弱者"的安全网络,刺激了"现实弱者"的重新选择。对于"失败者正义"原则以及"第二次机会"必须进行基本的法律规制。从适用对象来说,该原则仅适用于依法作出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负面清单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既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具体落实,又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重要保障。另外,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新业态准入风险、降低市场主体的创新风险、化解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领域的风险及减少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改革理念的确立,决定了其体制发生由"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向"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的结构翻转,也决定了今后商法建构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思路与重点。应当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应有能力、商法宗旨及实现机制,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