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问题,基于社会经济领域的"双向运动",应客观看待政府与市场的功用,并结合"两个失灵"辩证施治;同时,基于资源配置系统中的"二元配置"以及我国突出的行政干预过多问题,应特别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为此,应加强法律规制,通过转变立法的思路、结构和内容,来提升各类主体能力以及整体经济治理能力,强调既要遵循"司马迁定理",又要破解"黄宗羲定律",从而全面推进国家的经济法治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政府职能;市场配置;简政放权;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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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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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张卓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重大理论创新和亮点》,载《深圳特区报》2013年11月13日A03版。
- 2由于市场和政府是两个最基本的资源配置系统,而法律则要对资源配置所涉及的权利和权力加以规定,因而法律的大量内容,都是有关市场与政府的功能或职能、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资源配置也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正是当代法治的重要使命。
- 3例如,主张自由放任的学者,如斯密、哈耶克等,都不否认政府的作用;同样,主张国家干预的学者,如凯恩斯、斯蒂格利茨等,也并不否认市场的重要作用。
- 4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刚、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14、164页。
- 5斯密特别强调,“分工的程度,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参见[英]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页。对于斯密定理,近些年还有许多深入的拓展研究,参见王瑶:《斯密定理和规模经济:试论马歇尔冲突是一伪命题》,载《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5期;杨永华:《卓炯与舒尔茨、杨小凯:斯密定理研究比较》,载《学术研究》2008年第1期。
- 6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也面临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为了扩大内需,中央政府启动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这通常被认为是凯恩斯理论的当代实践。参见王曦、陆荣:《危机下四万亿投资计划的短期作用和长期影响》,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 7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提出的这一思想,也被称为“善因论”。依据该理论,在今天需要政府善于因应,放开不必要的管制,这样才能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良好效应,可谓“善因有善果”。
- 8有的学者认为,司马迁对孔子、孟子思想中主张“因”或自由放任的部分也有继承。参见石世奇:《司马迁的善因论和对治生之学的贡献》,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6期。
- 9由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而道德因素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非常重要,这在许多经济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例如,我国民商法、经济法领域的许多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或公认的商业道德都有具体规定。
- 斯密由此强调,当每个社会成员与立法机关所选用的指导其行动的原则一致时,人类社会这盘棋就可以顺利和谐地走下去,否则,这盘棋就会下的很艰苦,且人类社会必然时刻处于高度的混乱之中。参见[英]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2页。
- 近两年国务院已多次作出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此外,2014年4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各部门要对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 经济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经济宪法的重要范畴。此外,经济自由权还要体现在各个部门法中。例如,经济法领域的经济自由权,就是市场主体的经济博弈权或称市场对策权,可以体现为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等。
- 政府经由大量的行政审批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易将政府变为借助行政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或单位利益的经济主体,由此形成的“审批经济”贻害无穷,必须根治。
- 与此相关联,有的学者认为,“竞争市场被当成一种无需任何相互关照就能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制度”。参见[美]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强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 在促进专业分工方面,还可运用其他措施,如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减少重复征税的手段,来鼓励专业化和分工的细化。
- 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各国宏观经济的核心目标,为此,在相关国家的立法中亦高度重视,甚至体现于专门立法中。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德国1967年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
- 对于凯恩斯理论,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凯恩斯理论更适用于今天的中国。参见龚刚:《回归凯恩斯——写于〈通论〉发表70周年》,载《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1期。
- 我国当时的《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是宪法所确定的经济体制。同时还规定“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的经济计划是配置资源的主要形式,因此当时主要以政府配置系统为主导。
- 我国2013年的“改革决定”,对宏观调控有准确的描述,这对于澄清相关误解很有助益。
-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曾指出历史上的税收制度“有积累莫返之害”,即税费改革之初,税负会减轻,但后来政府会不断增加“杂派”,从而加重人民负担。对此,有学者将其概括为“黄宗羲定律”。参见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其实,国家的简政放权同样存在着“先简后繁,先减后增”的问题,与税收问题具有内在一致性,也可称为简政放权方面的“黄宗羲定律”。
- 与此相关,我国大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解决事前管理过多的问题。例如,根据2014年1月28日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并于2014年7月29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经济发展权对于市场主体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相关分析可参见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 2011年初,国家立法机关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从国家法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 市场自由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可能有多种衡量尺度。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财政、金融、贸易、投资、工资和价格等方面的自由度,以及政府管制、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国际上依据上述指标对经济自由度的综合判断,其实就是对市场自由度的测度。在这个方面,我国香港曾连续十几年排名第一,大陆地区多年排在100名以外。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的空间还很大。
- 例如,著名的互联网企业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以及华为、中兴等,都是在政府干预较少的情况下成长为世界著名企业的。
- “结构性减税”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受到了国家层面的广泛重视,但实际上从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开始,以及后续的多个税种的废止或合并,都是“结构性减税”的具体安排。相关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结构性减税”中的减税权问题》,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曾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在治理方面并非政府一个中心,其他主体,包括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都可以参与治理,从而实现“共治”。但从总体上说,更关注的是“非政府非市场的交往关系”。参见朱宪辰主编:《自主治理与扩张秩序:对话奥斯特罗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序,第6页。
- 波兰尼认为,自由市场的引入远远没有消除对控制、规制和干预的需要,反而大大扩张了它们的范围。参见前引6波兰尼书,第120页。
-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强调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