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5期目次
<正>2004年6月7-9日,第二次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议在六朝古都南京召开,《中国法学》等来自全国各地的主要法学期刊和部分学报社科版以及在宁的主要社科期刊等近30家期刊的主编和编辑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杂志社主办、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现将本次会议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正>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是河南省重点资助的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由著名法学家肖乾刚教授任顾问,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任主任。中心下设民法、商法、资源物权法、经济法五个研究所,另有图书资料中心、民商经济法网、《私法评论》编辑部等相关机构。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运动飞速复兴,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难于健康发展。本文在吸收我国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有关农民合作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为急需创设的农业合作社法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
环境侵权的非常特殊性决定了认定其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的极端困难性。因此,许多新的因果关系学说应运而生。然而,这些学说大都将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问题与推定、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责任分担等诸问题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必要消除误区,明确研究目标,建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体系及标准。
环境权是一项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的权利。因此,既可私益诉讼,也应允许公益诉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在这些规定中往往占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相反,实践却在急迫的呼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因此,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
程序安全作为程序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程序运作中的体现。它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和国际人权法依据。程序安全价值包括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程序张力的内敛度和程序安全信赖的满足度等三方面内涵。该价值的实现涉及程序自身的安全构架、程序权力的安全性配置、程序权力受体的安全维护权利和必须的安全维护机制等因素。当前,加强程序安全价值的构建,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改革,提高程序文明程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考察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条件及例外情形,比较该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异同,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理念和司法背景下的不同做法,探究其规律,并提出中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建构确定裁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想。
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晚近欧洲冲突法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混乱、嬗变到法典化趋势的过程,受到了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产生、例外条款的出现和冲突规范中实体因素的考虑等。现在,欧洲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成功的双重协调是其显著特点,但冲突法的基点仍然是萨维尼的理论。法律规则的地域范围仍是冲突法理论探讨的永恒主题。
<正>2004年9月12日-19日,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这是国际刑法学协会成立100多年来首次在亚洲国家召开大会,也是国际刑法学界在本世纪召开的第一次盛会。国际刑法学协会(AIDP)的前身是国际刑法联盟,成立于1889年,1924年更名为国际刑法学协会,是现今国际刑事法学领域最重要的学术团体之一,在国际社
<正>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于8月2日-4日在黑龙江大学隆重召开。本次年会的中心议题是"商事通则及其应用研究",现将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商事通则的原则及体系 学者一致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商事通则。许多学者指出,商事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的共同性,在于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但是,
<正>由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和辽宁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于2004年8月16日至17日在沈阳召开。围绕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论的创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问题等,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正>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于9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共收到论文近300篇,与会者从不同角度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腐败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贩卖妇女儿童犯罪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正>由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主办,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法学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21日至23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大专院校、科研和实务部门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犯罪学基础理论、少年司法制度、刑事政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
本文从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语义分析入手,在法规范的语境中从逻辑形式、社会事实和价值评价机制三个方面阐释了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进而展开对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文章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之研究方法,应当在综合考量法的各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
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条对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规定过于简略,缺乏操作性。笔者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如下结论:(1)坚持国税优先于地税原则,在同一税种或同顺序的税收之间,实行税收"扣押优先"或"交付请求优先";(2)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税收与抵押权、质权之间,原则上依据权利设定的时间决定
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的立法目标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当今社会企业破产案件的大量存在,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变得日益复杂和尖锐,各国破产立法的制度构造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破产和解及公司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成为破产立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债务人的救济和康复问题的关注及相应措施的采用;债权人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破产案件中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