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诉权实质内容不断丰富,诉权形式逐渐多样化,诉权主体走向普及,人们在诉权面前实现了平等,随之诉权地位也从习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的权利与基本人权。诉权的结构可以从诉权的主体、诉权的对象、诉权的义务人三方的关系中去认识。这一特殊的三角结构使诉权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
关键词(KeyWords): 诉权;定义;性质;结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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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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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1985年乔伟等主编:《新编法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栗劲等主编:《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邹瑜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包括《汉语大辞典》的相关条目都与上述定义大同小异。
- ②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诉权"条,该书第564页。
- ③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中文译本,第775页。
- ④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201页。
- ⑤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P1190
- ⑥管欧等编:《法律类似语辨异》,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修订版,第263页。
- ⑦左卫民:《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 ①参阅[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 ②当然,诉权的行使只是诉讼程序权利产生的一种原因而不是所有原因。国家公诉权的行使就是引发诉讼程序权利的重要原因。
- ③例如,左卫民教授的诉讼权中就包括应诉权。参阅左卫民:《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年版第3页。
- ①参阅[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等:《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 ①关于元社会保障问题请参阅[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3页
- ②同①,第34页。
- ③在奴隶制之下,奴隶不享有诉权,是因为他不被视为社会的一员,在法律上他只是"物"。
- ①黄金鸿:《英国人权六十案》,经联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34页。
- ①关于这一点,不同法律传统的社会里情况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质上存在这两种诉权,它的存在甚至要早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他们在形式上却没有这两种诉权,它包含在内容较大陆法系要广的民事诉权和刑事诉权中。
- ②当然,这只是在理论上讲,一个完全的奴隶不具有诉权。但是,在许多奴隶制制度下,奴隶还是享有部分诉权的。奴隶制的消灭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通过奴隶的革命建立封建社会。在典型的奴隶制的欧洲,奴隶制的消失是经过了长达500年左右的变法过程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奴隶的杈利不断扩展,最终成为自由人。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存在一种"似奴非奴"的人,他们享有部分的、相对于自由民要少的诉权。中国的奴隶制是通过清末变法消灭的,中国古代的奴隶都享有不完全的诉权。
- ③例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第346条)"诸告缌麻、小功卑幼,虽,得实,杖八十……"(第347条)"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349条)。
-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都曾应允可以探索性地办理"民事公诉"案件。2001年6月,湖南省办理了第一起此类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国有资产流失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全国各地已办理此类案件200余起。参阅《南方周末》2003年10月30日。
- ①大概是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来未有律师这一职业与称谓,所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此专门上奏清廷,言明民事诉讼法中的律师一事。从当年沈家本的奏折内容来看,当时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的律师制度是完全西化的:规定设立律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权,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而"非官吏"。参阅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页以下。
- ②我国台湾就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排斥此类法律适用的事例。我国台湾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提出告诉,应当附"鉴定报告"。"大法官会议"认为鉴定是证据方法之一种,发生在诉讼之后;专利法之规定是对人民诉权"不必要之限制",违反比例原则。参阅"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五0七号,见《法令月刊》第51卷,第十期(2000年)。
- ①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诉权。
- ①参阅宁殿方《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