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运动飞速复兴,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难于健康发展。本文在吸收我国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有关农民合作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为急需创设的农业合作社法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KeyWords): 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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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雷兴虎,刘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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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 ②如在德国,投票权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即使按交易额比例加权,每人最多只能加两票,如果要一股一票,正如德国专家所说"那就请不要参加合作社可去参加股份公司"。
- ①以上四点主要参阅了徐更生、武一:《国际股份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及特点》,载《世界经济》2000年第2期。
- ②国鲁来:《合作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第3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 ③对此的详细论述可参考国鲁来:《合作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第3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08页。
- ④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人物之一德姆塞茨的研究证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有或公益性企业,容易产生管理者的投机取巧动机,对此,他开出的药方是赋予管理者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就可产生激励作用。
- ⑤德国19世纪末加世纪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作社审计制度,其《合作社法》规定,每一个合作社在其产生、存续期间有义务接受它所属的审计联盟的检查,审计内容广泛,且一年一次。审计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 ①国外合作社在多方面发生着变化,概括起来讲主要有4个方面,本文只就此作以简单介绍,更详细的介绍可参考了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 ①在山东蒙阴,有些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合作社就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成立的。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容易使农民担心走文革前合作化之老路,也与合作组织原则不符,不利于合作组织发展。
- ②这种现况在我国已经存在,如重庆市渝西一些政府,将"两社两化"(合作社、综合服务,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营连锁化)的任务落到乡镇干部头上,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一项内容。这种行政手段强行推广,快速克隆,不仅违背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享"原则,其结果也只能使合作社面目全非。参见《重庆日报》2003年4月7日。
- ③孟雷:《山东农村的新合作化波澜》,载《经济观察报》B4版,2003年3月10日。
- ④参见潘劲:《中德农村合作社发展及所面临的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4期。
- ⑤对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产权安排,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看法与国外不同,本文只作简单介绍。对此感兴趣的学者可参考潘劲:《中德农村合作社发展及所面临的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4期。
- ⑥参见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 ①参见孟雷:《山东农村的新合作化波澜》,载《经济观察报》B4版,2003年3月10日。
- ①如德国就有此规定,其《合作社法》第43条规定,最多只能给予三票表决权。即在原有的一票基础上最多追加两权。
- ②参见冯开放:《村民自治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的协调演进--来自山东烟台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