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举证责任;倒置;分割;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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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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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页。
- ②证明责任倒置亦称举证责任倒置。
- ③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3页。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在任何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下都产生的概念、需要和现象。它的产生有特定的前提,即实行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其他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下,所谓倒置是不可能的。"
- ④参见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54页。
- ①汪玲:《探寻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的再界定》,中国律师网,2002年3月5日。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征求意见稿),认为这份意见稿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局限于侵权责任的罗列,忽略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纳入,难免令人产生误解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仅仅是特殊侵权领域的规则,而不适用于合同领域,"基于此,他建议"可以在肯定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合理前提下,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前置概念,诸如举证及举证责任,明确地从行为责任及结果责任的角度定义,另一方面对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的例举,应考虑合同违约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差异性,纳入其罗列的情形。"
- ②参见张卫平:《证明责任:实际之猜想》,载[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代译序,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 ③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 ④[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译文序言,第5页。
- ⑤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 ⑥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 ①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希指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在特定的典型情况下导致了不令人满意的实体法的责任分配。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判例发展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官规则,其后果是实体法的责任在另外一部分进行规定。"引自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 ②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275页。
- ③详见[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代译序,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 ④雇佣关系诉讼是指雇佣合同关系诉讼或者我们所熟知的劳动合同诉讼。
- ⑤所谓"分级"是指对法律要件作不同层次的划分。
- ⑥采用这种学说的结果往往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此外,它还存在概念繁多、概念之间的关系混乱等问题。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 ⑦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另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 ⑧笔者说要重视它,一则因为它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二则可以断言这个问题至少在日本还没有获得解决,因此它仍是一个新问题。具有探讨的必要。
- ⑨实定法是指实体法。
- ⑩这里的证明责任转移是指证明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倒置,下同。
- ①[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 ②1938年以前,美国在诸如产品责任诉讼等特殊的诉讼中,是不实行这种证据开示程序的,仍然采用传统的规则。具体来说,为了证明自己所陈述的案情,由一方当事人必须独立获取证据,而不是在对方的帮助之下获得证据。其结果是,在很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例如,在产品瑕疵的诉讼中,几乎所有产品设计或制造的信息都可能由被告控制着,而在另一方面,所有关于原告所受损害程度的证据可能全由原告控制。这就造成了证据分布不平衡的状态。如果不改变这种导致证据不平衡的手段,其结果很可能是一项不公正的判决。为了改变状况,1938年美国颁布了《联邦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证据开示程序。它准许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向对方寻求自己所需要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必须可供使用,除非受到某些权利的制约。美国的实践证明,大多数案件一般在履行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证据开示程序之后,以和解结束。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 ③参见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 ④这是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至于有人提出的:在举证责任的"正置"都没有弄清的情况下,如何谈举证责任"倒置"呢?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默认的习惯,所谓举证责任的"正置"就是指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所谓倒置,就是指在特殊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 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 ①由于版面的原因,此部分内容已被删减。详细内容可参考[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②完全吸收法的主要内容是:"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完全承担原告以前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其结果自然加大了自己的负担,这对他显然不公平。
- ①有的媒体在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时,认为在该规则第4、5、6条所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受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日报道。这是误解。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由于该司法解释较为模糊,也产生过这种误解。参见李浩:《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 ①参见拙著:《民事证据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章。
- ①[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 ②同①,第52页。
- ③有人在谈到专利侵权诉讼时提出了同样的观点,指出:"任何民事诉讼都是原告提起的,所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首先从原告开始。原告应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虽然法律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原告仅提供一份诉状,而不提交任何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应在专利权人提供相应证据之后才发生。"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 ①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 ②制造方法,是指对原材料加工、作用、制造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机械、化学、生物方法等;工作方法,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于某种物质的方法。如输送、测量、通讯、消毒方法等;使用方法,指为了实现特定用途对一种产品、设备或方法的新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