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考察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条件及例外情形,比较该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异同,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理念和司法背景下的不同做法,探究其规律,并提出中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建构确定裁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KeyWords):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再审;确定裁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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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宋英辉,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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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
- ②同①,第196页。
- ③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页。
- ④[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84页。
- ①在法国和日本刑事诉讼中都有免诉判决,但二者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在法国,免诉判决是与无罪判决相对应的概念,无罪判决仅适用于重罪法庭的裁判决定,而免诉判决则适用于其他法庭所作的判决。免诉判决或无罪判决可以依据法律上的理由作出,也可以依据事实上的考虑作出。在日本,免诉判决是指在欠缺实体的诉讼条件时所作的裁判。免诉事由包括:(1)曾经判决确定者;(2)依据犯罪后的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3)曾经大赦者;(4)时效已经完成者。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8-789页;[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77-279页。
- ②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77-880页。
- 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49条第2项规定,"上诉法院如果一致认为上诉显然无理时,也可以依应当说明理由的检察院申请,以裁定于以驳回"。
- ④[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41-549页。
- ①[日]《图解法律用语辞典》(修订版),自由国民社1998年版,第101页。
- ②[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84页。又,我国台湾地区受到德国和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因而也承认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乃对同一犯罪不得再行刑事诉追;倘有诉追之提起,法院亦不得对其为实体审理之谓(因此,法院乃须对该诉追为免诉之判决)。盖对其犯罪事实法院既已为实体审理,并基于该实体审理而为有罪、无罪之判断,则为求法的安定性,及为避免使被告再冒科刑之危险,乃应禁止对该犯罪事实再为实体审理"参见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475页。
- ③[德]赫尔曼:《中译本引言》,载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 ①[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 ②U.S.v.Halper,490 U.S.435,440(1989).
- ③ Yale Kamisar, 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1960,P. 1462.
- ④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 ⑤[美]小查尔斯·F·亨普希尔:《美国刑事诉讼--司法审判》(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务处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资料室藏书。
- ①Jerold H.Lsrael,Wayne R.Lafave:CRIMINAL PROCEDURE,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 ②Grady v.Corbin,495 U.S.508(1990).
- ③U.S.v.Dixon,113 S.Ct.2849,2856(1993).
- ①U.S.v. Koon,34 F.3d 1416,1438(9th Cir.'94)
- ②U.S.v.Figueroa-Soto,938 F.2d 1015,1020(9th Cir.'91),cert.denied,502 U.S.1098(1992).
- ③[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616页。
- ④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20条、第621条。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2-865页。
- ①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还包括对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有罪判决,因为需要最高法院审理事实问题,而通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并不审理事实问题,所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使得通常仅受理法律问题的最高法院例外地审理事实问题。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审针对的是尚未产生既判力的有罪判决,因此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例外情形。
-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7-847页。
- ③[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557页。
- ④同③,第615-621页。
- ①[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27-229页。
- 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35条第7项规定:"参与原判决的法官,参与制作成为原判决的证据的证据文书的法官,或者制作成为原判决的证据的书面材料或作出供述的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因该被告案件犯职务之罪,根据确定判决已经证明时。但在作出原判决前已经对法官、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提起公诉的场合,以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未曾知悉该事实时为限。"第43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参与制作原判决或者成为原判决的证据的证据文书的法官,具有前条第七项规定的事由时。"
- ③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法简介》,载《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3页。
- ①[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53-456页。
- ②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审终审原则,但两审终审对于程序的终结效力被过于宽泛适用的审判监督程序所冲淡,甚至完全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