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程序安全作为程序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程序运作中的体现。它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和国际人权法依据。程序安全价值包括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程序张力的内敛度和程序安全信赖的满足度等三方面内涵。该价值的实现涉及程序自身的安全构架、程序权力的安全性配置、程序权力受体的安全维护权利和必须的安全维护机制等因素。当前,加强程序安全价值的构建,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改革,提高程序文明程度和保障程序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程序安全;权利保障;价值实现;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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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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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See 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
- ②《汉语大词典》第三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6页。
- ①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280-281页;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0-271页;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457-459页。
- ②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96页。
- ③参见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英文本),纽约1949年版,第2页。
- ④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0页。
- ⑤参见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457-459页。
- ①此部分引用联台国人权文件均以《中国人权网》公布的译本为参照依据。
- ①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和第14条。
- ②这里的程序权力受体包括参与程序的当事人,程序外的社会公众和一定的实体权利载体,即只要是程序权力行为现实和可能企及的对象,都应被视为程序权力受体。
- ③参见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 ①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程序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同时限制将此类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