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5期目次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控方与被告方所负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对控、辩双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差异。另外,从诉讼效率及保护人权出发,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也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对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进行了探讨
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
本文通过对美国贸易法“30条款”的历史和现实研究,揭示了其对 WTO 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催生作用,同时通过法律、经济、政治、哲学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如下结 论:短期内美国不可能废除301条款;美国实施301条款会更加谨慎;301条款下的单方 面制裁更多地会被作为威慑力量,而并非实际运用。
本文将罗伯特·维纳关于法律与通迅关系的研究概括为法律通讯控制 模型,其中包括:通讯控制模型。法律调控技术、法庭审判模型等主要方面。同时,对其理 论结构中的隐含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罗伯特·维纳悻论”的概念。“维纳悖论” 的贡献在于揭示了法律原型的非正义性和欺骗性,是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挑战。
本文首先从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了罗马法以及法国。德国物权法有关居住权的立法例;然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就居住权是房屋这一财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必然反映、居住权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益、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有利于平衡房屋的利用利益等几个方面说明了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居住权这一他物权形式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应当以“居住权”概括之,并
本文从宏观角度对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内容:证明标准、证据资格(可采性)、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刑事证据法差异和共同点的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国情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框架。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
法律推理是一种说理的艺术。法律推理的难题是在不可能讲理的情况 下讲理、与“不讲理的人”讲理;既要法官能动地审理案件,又要防止法官专横审理。法律 推理的目的是寻求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是法律推 理的基本方法;它们按照不同的思维路径与规则寻求推理结论,但都面临其自身无法解 决的问题。法律价值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法官的法律价值判 断行为非常重要,从人类
部门行政法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必须同时考虑其规范对象。法律形 式、职能权限等多种因素,若于因素综合在一起共同使部门行政法有了自己的内涵。确定 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须从多种角度进行比较分析,部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相对 人,以保护行政权为主旨,侧重调整管理关系或私权关系;行政法则主要规范行政主体, 以限制行政权为主旨,侧重调整行政关系或公权关系。部门行政法的体系构架可以有不 同的选择模式,从职权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文章对上市公司监事制度产生的根源、若干国家实施的监事制度的各自 特点进行了评价,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制度在体制性环境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 题,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意见。作者认为,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可以并列存在,职责可以 在法律上切分;监事会中不必强制性地要求有职工代表参加;外部监事可由相关银行的 代表充任;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监事和董事一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信用证的议付问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有所规 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诸如议付的构成、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行 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等产生误解。本文结合UCP500的规定对议付信用证的意义与法律 特点、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议付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等作了系统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法律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本文考察、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轨迹及现状,提出了重构犯罪构成理论及重构这一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指通过对符合刑罚规范设定的典型事实相对应行为的违法判断,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全部依据,它包括典型事实、违法判断、归责理由等三个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