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由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审级制度;一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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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荣新,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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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 和两审络审制度。”
- ① 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杜1992年版,第119页。
- ①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可以提起控诉。控诉是上诉的一种形式。终局判 决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而通常是指对该案已作出了判断,该审级的诉讼结束的判决。
- ①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杜1993年版,第381页。
- ②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高级州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为的终局判决,依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告。
- ③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告审并不是完全的第三审,在有些情况下,上告是根据第一审所作的终局判决提起的,如对于高等法院为第一审所作的终局判决,也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
- ①就一审法院裁判中的法律问题直接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这在西方实行三审制的国家有的称为“跳背上诉”(leapfrog),如英国;有的称为“飞跃上告”(Sprung Revision),如德国。在我国,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应该借鉴这一做法,即当事人可以经第三审法院许可,对第一审法院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