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法律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KeyWords): 精神损害构态;赔偿数额评定;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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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关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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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242页。
- ②近年来,有人提出精神损害新的构态“精神障碍”及分类.以区别一般精神痛苦及分类。参见庄洪胜、刘志新:《人 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
- ① 参见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 ①该学者建议各地法院能适时公布其判决、判决理由并能评述算定慰抚金的各种因素,则对赔偿数额算定形成类型化和客观化,当有重大助益。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 ②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三民书店总经销1989年版,第173页。
- ③针对新疆某工会女干部奚弘在起诉时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的诉请,有学者认为这个数额过高,在我国目前阶段近乎天文数字。参见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页。
- ④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页;又见关今华:《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 ①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规定也可作为确定精神赔偿金幅度的参考。
-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谈精神损害赔偿,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10日。
-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 239页。
- ②[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第 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