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04期目次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对此问题,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分歧较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草拟关于此问题的国际公约,但目前仍存在五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三个问题和我国利害攸关。本文分析评述了上述三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了自已的观点。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
本文在阐述外国对我国的反补贴形势和我国关于补贴的立法与实践及其与WTO《SCM协议》的差距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的法律对策,即依据《协议》调整、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以及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等。
土地所有权是美国财产法上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依据所有权人可否取得土地的现实占有,土地所有权被分为现实所有权和将来所有权。现实所有权又根据是否有主体、时间、条件的限制被分为绝对所有权和附条件的完全所有权、终生所有权、限定继承所有权及共有权。本文对美国财产法上各种现实所有权做了分析研究,提出: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值得为我所借鉴。
从动机上讲,法治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而衍生的一种制度,因此法治的生成注定要以人文精神为其精神底蕴。但是,由于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丧失了超验的独立品性,缺少应有的理性因素,以及注重群体精神和社会人格的塑造,而缺乏对个体价值的关注等等弱点,因而最终未能催生出法治的精神和实体。在当代,我们仍然缺乏足以支撑法治的人文精神的资源。因此,重构法治的人文基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从将人作为目的的命题中不能推论出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必然将人仅仅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因而得不出否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正当性的结论;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基于两者的同一性、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未必会导致严刑苛罚,基于两者的对立性,一般预防具有相对于报应而作为刑罚目的的独立的意义;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关系同样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解决两者冲突的正确途径不在于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补充,发展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关理论、行政行为的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这种发展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而且是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的需要;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是尽快提高行政法学理论的品味,赶超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需要。
中关村立法充溢着创新性品格。它在国内立法中首次完整地构建了法治环境的原则框架,特别是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法无明文禁止的活动。它创设了三十多项新制度,特别是第一项确立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资本的比例可由出资各方约定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市场主体可实行股份期权和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比较系统的反卡特尔行为和滥用经济力行为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风险投资可采取有限合伙的制度;第一次确立了境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冲突,是导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建立行政法院,并将行政复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由行政法院统一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和对行政主体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彻底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本文认为,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文章首先探讨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之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明确提出了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性权利。文章最后从行政程序立法的角度,探讨了程序性权利之保障与救济的法律途径。
本文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对诸多涵义和意义迥异的“商”法概念做了澄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行业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文章指出,由于英美法向来不拘公私、民商之分,有包容行政、“民、行(政)”不分的真正的“大民事”,所以其“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应不大。目前合伙企业只限于专业性合伙的范围之内,鲜有其他行业登记合伙企业的。一种传统的且具有高度灵活的企业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合伙的定义、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合伙利益的转让、合伙的税收政策和有限合伙等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法、德、日、英、美五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之所以都比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低,有其特殊的原因;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起诉或者恶意追诉,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对重罪案件在决定起诉之后、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公诉证据标准不仅是控方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是一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回答指控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而且不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