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三是共同体商标特有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欧盟所建立的这种复式商标法律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欧盟;商标法;协调;“一国两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机制研究”的中期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重点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协调管理与协调保护
作者(Author): 朱雪忠,柳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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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刘甲一:《国际私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4页以下。
- ②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 ①[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 1988年版,第 755页,转引自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 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 ②石巍:《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 ③“指令”(Directive)系欧盟法律渊源之一种,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欧盟的另一种法律渊源 “条例”(Regulation),则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成员国国内法不得与之抵触。
- ④黄晖:《欧洲商标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载《中华商标》1999年第2期。
-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7页。
- ②Gevers & Tatham, "The Opposition Procedure i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System",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Reiew, No. 1, 1998.
-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页。
- ②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以下。
- ③该公约于196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后经两次修改。该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民商事案件 管辖权、判决权的承认与执行。目前,该公约是欧盟成员国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条约之一。
- ①当大陆与台湾按“一国两制”的原则实现统一后,中国将存在四个独立的法域。本文的讨论,着眼于现实时,仅论 及当前三法域商标权之协调;着眼于未来时,则论及四法域商标权之协调。
- ①许惠佑:《两岸对科技类智慧财产权之保护》,台湾智慧财产权座谈会专刊;中国金商标协进会1994年第11期。
- ②参见孟庆法、冯义高编:《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 ③参见王锡麟:《欧共体知识产权跨国法律保护体制的分析》,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8期。
- ①《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 ②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 ③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1页。
- ①刘佩智:《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的中国商标事业》,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