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将人作为目的的命题中不能推论出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必然将人仅仅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因而得不出否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正当性的结论;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基于两者的同一性、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未必会导致严刑苛罚,基于两者的对立性,一般预防具有相对于报应而作为刑罚目的的独立的意义;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关系同样是一种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解决两者冲突的正确途径不在于简单地舍弃一般预防而保全个别预防;一般预防否定论者所提出的否定一般预防正当性的任一理由均可用以否定其所赞成的个别预防,否定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必然陷入自相矛盾的逻辑误区。
关键词(KeyWords): 否定论;一般预防;报应;罪刑均衡;个别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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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邱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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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韦临、流鎏:《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作为刑罚的目的》,载《法律适用》1997年第5期。
- ②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 ③同②,第118-122页。
- ①[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第 164页。
-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2页。
- ①美国学者哈格指出,“按照康德的措辞,如果一个人自愿同意,因为他分享着他被用于目的或者因为他自己的目的 要求他自己被其他人允许用作目的,将一个人用作一种手段便是合法的。Ernest van den Haag,Punishing Crimi- 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New York: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5,p.181.
-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第 164页。
-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第 102页。
- ①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6页。
-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第102页。
- ③哈格指出,“如果我们惩罚一个人首先是因为他犯了一种罪,而只是其次才为了遏制其他人,他便不是‘仅仅被作 为一种手段”。Ernest van den Haag,Punishing Crimi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New York: Basic Books,Inc,Publishers,1975,p 182.
- ①应该指出,既肯定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是一种绝对对立的关系又肯定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是一种绝对同一的关 系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因为要肯定前者,便应该否定一般预防以罪刑均衡为保障、罪刑均衡的实现有利于一般预 防的实现,亦即不能同时肯定两者之间具有同一性。而要肯定后者,便应该否定一般预防与罪刑均衡之间的冲突, 亦即不能同时肯定两者之间具有对立性。
- ②将一般预防分为消极的一般预防与积极的一般预防,是当代西方刑罚理论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所谓消极的一 般预防,指的是刑罚的一般威慑作用,而积极的一般预防则是指刑罚除威慑之外的一般预防作用。两者的区别在 于,前者对犯罪的遏制表现为受遏制的人因为畏惧刑罚而被迫不犯罪,后者对犯罪的遏制表现为受遏制的人是 基于守法的习惯而主动不犯罪。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 ① 美国学者赫希指出,“均衡的制裁的最先系统的辩护士是功利主义者”[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 未然之罪——对罪犯量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邱兴隆、胡云腾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4页。
-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1页。
- ③同②。
- ④[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 ⑤[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70页。
- ①参见[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对罪犯量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邱兴隆、胡云腾 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6页。
- ②同①。
- ③Ernest van den Haag, Punisbing Criminals: 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Inc., Publishers, 1975, p. 49.
- ①详见邱兴隆:《配刑原则统一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关于西方学者的相似观点,可参见 H.L.A.Hart,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
- ① J. Bentham, I Works of Jeremy Beatham, 1843, edited by Bowring, p. 396.
- ①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 ①[意]恩利克·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第 153页。
- ②[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第 266页。
- ①[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 240页。
- ② Ernest van den Haag, Punishing Criminals: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 New York:Basic Books, Inc.Publishers. 1975, p.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