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期目次
<正>湘潭大学是湖南省唯一的省属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座落在美丽的湘江之滨,一代伟人毛泽东的故乡——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院创办于1982年,是湖南省最早建立的高等法学教育基地,拥有全省最早的法学重点学科,目前有诉讼法学博士点和法律史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七个法学硕士学位点,并有省内最先获准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学院现有专职教师66人,其中正副教授39人
20世纪的百年间,人类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数次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高潮。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公正、公开、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在现代社会被视为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性法律。中国现行分散在各层级单行法中的行政程序法条文,虽然数量众多,但内容距离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相去甚远。中国应当尽早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构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树立行政人员和公众重视程序的观念,确保法治的统一。经过学者20余年的
本文从一个女大学生怀孕被学校开除事件入手,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形成的历史背景、构造过程,其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如何被解构,进行了多方位解析。通过解析这一具体而微的行政权力演变过程,向读者展示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文章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合同法》起草时曾设定一类有名合同——雇佣合同,但雇佣合同最终没有体现在《合同法》中,近年来民法学界开始涉及雇佣合同问题。《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合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有着各自相应的区界。本文对传统雇佣契约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指出民法与劳动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两者在调整雇佣类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促进了损失承担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对职业伤害的赔偿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工伤保险的过程,社会保险的出现对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和侵权救济的功能不同.在填补损失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应当在扬长避短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原则下协调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行为法的关系,以期在一种最佳的制度协调中实现对公民的救济和保护。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
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在经济学和公司法学中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根据该理论,在公众公司中的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
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利益问题。农民利益需要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深护,特别需要经济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本文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在探寻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结合点、寻找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理论基础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机制体系,归结了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构想了一整套保护农民权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平衡和解决土地征收中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妥善解决好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土地征收补偿实践中,我们应坚持“三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好其中存在的被补偿主体模糊、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实现困难等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在16世纪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自由证明模式相比,法定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走向法定证明,而实现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但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在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处理模式、审理顺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等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司法救助制度是直接关涉相关主体能否实际、有效地利用诉讼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之完善与否,事关宏旨。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数年历史,但不论是在基本法理方面,还是在规则体例、具体内容以及其实施效果方面,与应然状态及实际需要相比,均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对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1)司法救助制度应由《民事诉讼法》而非司法解释加以规定;(2)
一般认为联合国经济制裁具有“强制改变”的功能,但对于联合国经济制裁是否具有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的问题,国际社会却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到联合国经济制裁的决策和执行。刑法学关于惩罚功能的精髓是在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制裁之间建立必然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经济制裁不具有惩罚功能;民法学在“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中,将惩罚界定为“对不法行为者施加的‘害’大于不法行为本身导致的‘害’,而不是等于或大
<正>重庆大学法学院设立于1945年,海内外著名学者罗志如、王铁崖、潘大逵、余群宗等都曾在该院执教。1952年,因国家高等教育结构及布局调整,重庆大学取消了法学院设置,重庆大学法学院与西南地区部分高校法学院合并,共同组建了西南政法学院。1995 年,重庆大学重庆恢复了法学本科专业设置, 1998年9月设立法律系。1999年重庆大学、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合并, 三校法学专业同时合并成立
本文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等几部近代法理学代表作品的分析评述,以及中国近代法理学诞生及成长过程中的特点等三个方面,对自清末修律时起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止的中国近代法理学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证明了中国近代法理学是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学术起点和基础,也是发展和繁荣中国现代法理学的历史资源。
在中国,考察人民民主的发展必须注意两个重大背景:一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妥善处理发展人民民主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握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由此,党对人民民主的强制性领导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行。二是,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上,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充兮发展党内民主是对人民民主最深刻、最有效的领导。党在确立了强制性的领导地位后,应当尽快
加强党执政的合法性研究,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意义重大。所谓合法性,其直接含义是一种合法律性,其第一要旨是社会公众对统治权力的一种认可、认同或赞同。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具有实质的合法性,但是,无庸讳言,由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凸现,党执政面临着合法性的种种挑战。因此,为了保持党执政的合法性,必须做到: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党执政的合宪性与合法律性;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保证
法律优先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限制行政权之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具体包括“根据(法律)”和“不相抵触”两个派生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优先原则已得到运用与体现,但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缺失与不足,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该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