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大陆法系国家在16世纪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自由证明模式相比,法定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走向法定证明,而实现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KeyWords): 法定证据制度;证据采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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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何家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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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美]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第39页。
- ①Bornier, Traite des Preuves (2ed), p.243.
- ① [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第2页。
- ②同①。
- ③同①,第3页。
- ④参见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 ①[美]米尔建·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 ②参见何家弘:《神证·人证·物证》,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页。
- ③刘少聪:《新指纹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校内用书)1984年版,第450-451页。
- ④参见何家弘:《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