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期目次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贸易行为,其经济学意义决定它要求独特的制度安排。政府采购进口法律规制主要表明对外来或有外国因素的政府采购控制及本域化保护,诸多国家已对本国政府采购进口的规制实现了规范化保护,我国政府采购进口也应以法律规制实现保护为宗旨的有条件的均衡的政府采购。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是刑法解释论生成与解释规则设计的出发点。刑法解释应当坚持以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目标定位。刑法的司法解释即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是法官主导、控辩两造参与、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与刑法适用、以刑事判例为载体的个案适用性解释。最高法院应当改变发布规范性、抽象性释文的习惯做法,探索通过直接制作和间接确认刑事判例的双重路径进行适
本文阐述了罪行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研究意义,考察了罪行与罪名、罪状、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犯罪构成是罪行的法律表达方式,任何罪行都具有与众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构成要件的数量不同、名称不同,内容或者形式不同,能够将罪行彼此区别开来;罪行轻重决定法定刑的配置,法定刑是衡量和区分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在此基础上,作者对现行刑法中的罪名、犯罪构成及其所表达的罪行进行了较为精确的统计,揭示出我国
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是以实施第二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间接故意可以成立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目的的第二行为时,应根据四种不同情形区分罪数;不具有特定目的的人与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共同实施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第一行为的,以及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第二行为的,应当根据刑法
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由于私方反竞争行为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努力以协调竞争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竞争问题的复杂性,对于应由什么机构、采用什么方法协调两者之问的关系,国际社会还存在激烈的论争。考虑到WTO能力的有限性和各国竞争政策、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利益需求的差异性等因素,将竞争政策问题全面纳入WTO调整范畴尚为时过早。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与立法工作可通过两个途径同时展开:逐步将那
<正>首先界定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质,并由此确定法律的调整对象,是20年来许多中国立法走过的路径,大陆法传统下的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已经根深蒂固地习惯了概念思维的逻辑,离开了清晰和统一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一切
<正>一、查处毒品案件时的事实推定 在查处毒品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在其身边或住处查获的毒品,往往辩称并不知情。有的刚被抓获时惊魂未定,承认他明知被查获的东西是毒品,但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就翻供。公、检、法三机关有时对此认识也不一致,使案件很难处理,由此而引出如何来判断其是否是"明知"的问
<正>欧洲法院(European Coun of Justice)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都处理了为数不少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案件,两者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政策和程序既有相似之处,亦存在明显差异。世界贸易组织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
<正>5月的北京,阳光明媚,百花争艳,大地处处生机盎然。28号上午,中国法学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国法学》杂志创刊20周年。中央政法机关的有关领导和我国法学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刘飏同志,中央政法委原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景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正>南京工业大学的前身可追溯到1902年建立的三江师范学堂,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江苏省委省政府"十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大学。现拥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1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38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及工程硕士授予领域,近60个本科专业,跨工、理、管、经、法、文、哲7个学科门类,具有留学生招生资格和副
<正>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庆祝《中国法学》杂志创刊20周年。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向在百忙之中光临刊庆纪念会的各位领导、来宾,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谢意!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其价值远远高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应通过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加以解决。
听证会作为一种制度近来正不断被涉及城市规划过程的各类立法所采用。听证会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方式、同时也成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一种保障装置。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城市规划听证会的内涵、参与者及其基础以及适用范围的粗略分析,归纳出"听取-参与"、"技术-利益"和"法定-裁量"等决定该听证会实际作用的基本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形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由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组成的全方位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才能更好地因应实践的需要。文章从探讨单一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法入手,逐步导出合目的性审查,并对其含义和审查方法等进行具体探讨。
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高危险民事责任未能与近代民法典发生历史的机缘。现代民法典出于众多因素的考虑将高危险民事责任纳入了民法典的体系,但在当今世界,民事特别法仍然是规制高危险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选择。我国未来的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走民法典上的一般化与特别法上的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道路。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当下
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民事诉讼学理界对这些程序的性质认识及称谓不统一,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实务中某些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应用。本文试图探讨它的涵义,对非讼审判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及其程序价值、与相关程序的界限作一论述,以期为该类程序的讨论提供借鉴和参考,在理论上澄清一些有关非讼程序的模糊认识,增加它们在适用操作上的准确性。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
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作用、合理和效率性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起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专一的执法体制;而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行为规制"为主,"消极防御式"的结构性规制手段为辅;以"年度的销售总额"为基准设定较为适宜的法定"规模要件",作为"事前申报制度"的基础;而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只能说是权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