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认为,只有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才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要求信托合同基本条款具备确定性、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无此要求且这一区别涉及到对合同解释制度的适用;一些国家的信托法确认信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则确认这种合同为要物合同;一些国家的信托法有条件地确认信托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却并未作出如此确认且这一区别涉及到是否允许委托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反悔。信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属于由信托法设定并为信托合同接纳的权利义务,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属于向信托财产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信托合同;信托;委托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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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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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研讨会总结--外方与会人员观点集锦》,载《中国信托法起草资料汇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
- ②Stefan Grundmann:《信托法示范法》,载《中国信托法起草资料汇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 ③Restatement of the American Law of Trusts,second,§14.
- ①参见G.H.Treitel,1983,The Law of Contract,6th ed stevens&Sons,London,p.481;and Michael H.Whincup,1992,Contract Law and Practiee,Kluwer Law and Tecation Publisher,London,p.67.
- ②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21页。
- ③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57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9页。
- ④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43-344页;李开国主编:《中国民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7- 578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
- ⑤参见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 ⑥《中国信托法》第48条明文规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日本信托法》第7条与第36条第3款、《韩国信托法》第51条与中国台湾地 区《信托法》第17条,是通过规定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以及该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来确认其享有这一权利,英美信托法则是通过 规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所有权(equitable title)来确认其享有信托受益权(此点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 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这些信托法均没有以任何方式规定或确认其他信托当事人也可以享有信托受益权,尽管它们均允 许设立自益信托,但在它们看来,这种信托的设立人虽然是以委托人身份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然而却仍然是以受益人身份享 受信托利益。
- ⑦信托受益权本为信托法设定的权利但在信托系由信托合同设立情形下它却进入这种合同中并由该合同授予该第三人,此点详见本 文第五部分。
- ①关于这些权利的内容、信托法依据、进入信托合同的方式以及该合同第三人即他益信托之受益人对它们的享有情况详见本文第五部 分的正文及其有关注释。
- ②导致他益信托设立的信托合同的义务人、第三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分别为这种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与委托人。英美信托法确认,对 于受托人提出的解除要求,只要经受益人同意即告生效,从而导致对他益信托的解除,且这一解除无须征得委托人同意(此点参见 89C.J.S.Trusts §93-d),以此为内容的规定在中国、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中却并不存在;《中国信托法》第53条明确 规定,信托可以因其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终止且这一规定适用于他益信托。而这里的所谓终止实与解除同义。《日本信托法》、 《韩国信托法》与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则是从为民法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对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他益信托持实际允许 态度。
- ③参见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Volume 48,paras 547、551、553;and 89 C.J.S.Trusts §45.
- ①《中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制度。笔者认为,在《中国信托法》未明确规定禁止适用情形下,这一制度显然应当对信托合 同适用,故为该法第11条中规定的"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其中的"不能确定"只能够被解释为 系指"经运用合同解释制度进行解释然而却仍然不能确定"。
- ②参见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2-413页。
- ①参见[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 ②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 ③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 ④徐国香:《信托法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60页。由于此书出版时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尚未出台(该法出台时 间为1995年--笔者注),故这一理由中提到并且是作为该理由之依据的信托定义为关于这部法律之草案的第二稿中的信托定义, 但这一信托定义与被引用于本自然段中的为台湾地区信托法第1条规定的信托定义在内容上基本相同。
- ⑤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增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1页。
- ⑥同③。
- ①此点可由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赠与合同这一为该地区通说确认的要物合同亦为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于一体的合同之举例佐 证。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 ②《日本信托法》第1条的全文是:"本法称信托者,谓实行财产权转移及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韩国信托 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者(以下称委托人)与信托接受者(以下称受托人)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 础,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他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者(以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 法律关系而言。"
- ③参见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Volume 48,para 560;and Restatement of The Amexican Law of Trusts,second,§30.
- ①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89页。
- ②参见沈达明:《衡平法初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 ①参见为本文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中关于"信托受益权在信托当事人中仅由受益人享有"这一文句的注释中列举的各国、各地区信托 法的有关规定。
- ②对其中(2)(4)(5)(6)(7)项权利分别参见90 C.J.S.Trusts§247-C、432、253-a、211、218-b;对(8)项权利参见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volume 48,Para 637;and 89 C.J.S.Tursts§93-d;对(3)项权利参见G.G.Bogert and G.T.Bogert,1973,Handbook of the Law of Trusts,5th ed,west publishing Co,St.paul,Minn,§145-147.
- ③对这些权利分别参见《中国信托法》第20、21、22、22、23、39-40、50-51条以及第49条。
- ④对这些权利分别参见《日本信托法》第40、23、27、47、49、57-58、31条,《韩国信托法》第34、36、38、15、17、56-57、52条与中国台湾地区 《信托法》第30、16、23、36、36、63-64、18条。
- ①对存在于英美信托法中的这七项义务中的(1)(2)(3)(5)(6)(7)项分别参见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volume 48,Paras 818、823、821、 823、819、829;and 90 C.J.S.Trusts.§247-a、247-b、248-a、378、247-b、381;对(4)项参见G.G.Bogert and G.T.Bogert,1973.Handbook of the Law of Trusts,5 th ed,west publishing Co,St.Paul,Minn,§100。对存在于中国的信托法中的这七项义务分别参见《中国信托法》 第25、25、26、29、33、22、34条;该法对其中除(6)项外的其他各项义务均系以明确规定方式确认其存在,对(6)项义务则系以通过规定 受托人对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毁灭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确认其存在。对存在于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 中的这七项义务中的后面六项,分别参见《日本信托法》第20、9、28、39、27、19条,《韩国信托法》第28、29、30、33、38、32条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信托法》第22、34、24、31、23、30条。这些信托法对确认(6)项义务存在的方式与《中国信托法》相同,对(7)项义务在它们的有 关条文中被称为"对受益人负担债务",而对于其中(1)项义务《日本信托法》以其第4条规定,另两部信托法则实际上是从设立信托 的合同与遗嘱依据民法,应当为受托人遵从这一角度出发确认其存在,因它们并不排斥民法关于合同与遗嘱之约束力的规定,对设 立信托的合同与遗嘱适用--笔者。
- ②参见王文宇:《信托法原理与商业信托法制》,台大《法学论丛》2000年第29卷第2期。
- ③同②。
- ①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9页。
- ②参见《中国信托法》第22条,《日本信托法》第27条,《韩国信托法》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