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形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由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组成的全方位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才能更好地因应实践的需要。文章从探讨单一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法入手,逐步导出合目的性审查,并对其含义和审查方法等进行具体探讨。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合目的性审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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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解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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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58页。
- ②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在论及行政法特别渊源时,该书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 际习惯也是行政法渊源。前者虽然是以成文形式出现,但可能是公共政策或者社会倾向的一种表现,国际习惯则往往以不成文的形 式出现。另请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6页、314页。该书认为我国法律的渊源包括法律承认的 习惯、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①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 ②同①。
- ③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
- ④参见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 ⑤有的学者把滥用裁量权视为"行政违法形态",是从广义上而言的。参见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 页。
- ⑥因为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都把行政法规视为届于法律范畴,赋予了相当于法律的地位,本文无意将其纳人司法审查范围。
- ①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以政府令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其中 包括:"行人违章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逗留等情况下,行人与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因其中规定了多种事故情况机动车不负责任,被媒体和民间广 泛演绎为"撞了白撞"。2000年4月1日,上海市正式施行有关18种行人违章行为负全责的规定;2000年5月20日,济南市也出台了 两个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管理法规,规定4种违章行为由行人自负其责。2000-2002年,宁波、天津、中山、抚顺、武 汉、哈尔滨、郑州、鞍山、乌鲁木齐、兰州、重庆、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类似法规。"撞了白撞"在全国惟一遭遇的一次强力阻击,发生在 西安。包含"行人违章负全责"内容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遭到了西安市人大的拒绝,并且被有关部门以"不适合目前的 环境"为由驳回。可喜的是,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拒绝了所谓"撞了白撞",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 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文关怀。因此,该法获得了各界一致较高的评价。
-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年7月30日)。
- ②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
- ①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 ①参见马怀德:《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 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三)有关保 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 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 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 行为。
- ②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 ①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在保护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权方面,《道 路交通安全法》比《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又有了长足进步,如保护行人在人行通道的绝对优先通行权等,例如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 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