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和有益补充。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根本否定,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支柱,其价值远远高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应通过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加以解决。
关键词(KeyWords): 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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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孟勤国,张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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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日本通常将公司人格否认称为法人格否认。参见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 ②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页;向杰:《论法人否定原则》,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3期;南 振兴、郭登科:《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刘砚海:《我国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析》,载《政法论 丛》2001年第2期。
- ③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一书出版以来,中国期刊网上,有57篇文章是有关法人格否认的,仅有两篇文章对法人格否认 理论的某些方面提出了一些疑问。见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赵信忠:《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 否认法理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
- ④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公司背后的股东"按其定义的文义所示可指所有的股东,但 法人格否认理论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只是针对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股东。
- ⑤虽有个别学者称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包括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参见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但目前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是个案中否认公司的人格。
- ⑥Harry G.Henn&Gohn R.Alexander: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3d,ed,1983,p.345.
- ①现有的法人格否认判例,大致有两种结果,一是判令控制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判令控制股东与公司相互承担 某些义务,如竟业禁止义务、标的物交付义务等,后者最终也能导致控制股东的财产责任。
- ②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25页。
- ③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76页。
- ④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 ⑤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页;王利 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8页。
- ⑥在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时,不仅强调是否有欺诈、滥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特别注重是否将公司作为工具使用并导致不公平的结 果。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该理论是借助工具的概念形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 关系,在工具理论下,股东对于公司的支配与控制程度使公司已失去其独立意志、自我或失去其独立之存在,只是被股东利用来为其 经营事业的一个部门,除此之外还必须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参见刘公伟:《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经济分析》,载台大《法学论丛》第 30卷第5期。
- ⑦该理论的命名与工具论相似,也是用来形容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仿佛本人与分身或本人与另一个自我之间的关系。参 见刘公伟:《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经济分析》,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5期。
- ①"控制"在工具论中被解释为"过度控制",但在如何界定"过度"上,美国各州法院的意见不一。参见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 评》,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 ②关于判断资本是否充足的标准,学者理解不一,至少有三种说法。一是资本额是否足以清偿公司在正常业务内所可能发生的债务; 二是一个小心谨慎的投资者对其特定事业与风险的一般知识所能合理决定的适当数额。参见刘公伟:《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经济分 析》,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5期。三是股东是否在公司设立时根据其性质及其风险程度进行了合理的投资。参见朱慈蕴: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 ③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142页。
- ④Philip I.Blumberg: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Bankruptcy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5,P.132.
- ①这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B既然承受了A的股份,就需承担A以前滥用公司人格所产生的责任,一旦B负有这一义务,债权人C、 D必然要求B以其个人财产包括其所承受的A的股份承担责任,如果以其承受的A的股份承担责任,C、D同样面临着被下一个债权 人追索的危险;二是B虽然承受了A的股份,但并不承担A以前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或只限于以股份承担责任,这样就会导致A和 B互相串通,通过转让股份的办法来避免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法人格否认理论失去意义。
- ②Tony Othnial edited: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Croom Helm,London&Camberra,1982,p.42.
-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
- ④[美]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第152页。
- ①有学者认为:"在股东有限责任下,股东除了承担有限出资责任外,还要承受其他的法律约束,如维护公司法人资产独立与完整的法 律责任、不得任意减免或退还其出资的责任等等,所有这些都不仅仅是股东出资责任所能涵盖的"。参见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这似乎是将股东作为出资人的责任和作为公司成员的责任混为一谈。
-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7页。
- ③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 ①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 ②同①,第148页。
- ③同①,第157-158页。
- ④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非上市公司。
- ⑤很多为实质性的一人公司,所以比例差别不大。
- ⑥同①,第135页。
- ①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155页。
- ②张龙文:《论董事之责任》,载林咏荣主编:《商事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7页。
- ③这种委任关系决定了董事仅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对股东并不直接负有这种义务。如果说大股东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 使董事间接对自己负责,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则被排除在外。
- ④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页。
- ①《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立法可对这一条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从而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比立法确认法人格否认理论更为经 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