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European Coun of Justice)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都处理了为数不少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案件,两者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政策和程序既有相似之处,亦存在明显差异。世界贸易组织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何易
Email:
上一篇: 论查处毒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 犯罪概念的哲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