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6期目次
<正> 1995年10月12日至14日,司法协助研讨会即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5年年会在京召开。来自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司法实际部门的180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就下列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一、我国关于司法协助的实践 在本次年会上,来自外交部条法司、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的同志分别就“中国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
<正>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依法行使被告人辩护权的活动。刑事辩护从刑事诉法学理论上讲,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作用,是刑事诉讼必具之基本职能,是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从实践方面讲,刑事辩护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错案,协助并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办案,保证刑法的准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些都已为大量的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现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本文从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出发,论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有直接效力的主张。文中所述案例与台湾、日本的“单身条款”案虽有相似之处,但作者在分析民法上概括条款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的基础上指出,概括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此案判决应直接以宪法为根据。作者进一步指出,法院将现存的身份关系作为“民事的关系”并使之接受宪法的规制,必将促进我国“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法津权威,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它意味着法律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取得高于其他成文规范的效力和支配地位。它不仅是法律取得预期成效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津权威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民主制的确立为基础的,是与法治的其他内容如司法独立、分权与制衡机制等相互依存的。树立和巩固法律权威的过程往往就是实现法治的过程。
<正> 在中国法制正全速迈向全面现代化的今天,对“现代法”的概念、性质、特点、形式、内容以至价值取向的探讨,是走向世纪之交的中国法理学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现代法这个概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一个可供采纳的新范式(或称规范认识架构,即PARADIGM)的核心范畴。张文显教授1994年底在《中国法学》发表“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一文,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建构了“现代法的精神”的概念。本文试
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
<正> 由湖南出版社出版、高其才撰写的《中国习惯法论》一书,以关于中国习惯法的独特认识为前提,通过对大量散落于社会各个角落的习惯法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和分析,构架了一个内容丰富的中国习惯法体系。全书广泛地涉及了中国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行会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尤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见其力度与深度。通读全书,有以下两点较深的印
行政程序法涉及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问题。因此,它成为衡量一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人们呼吁和渴望着一部能反映民主、公正的行政程序法典早日在我国出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程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在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课题组的支持和协助下,本刊编发了这组笔谈,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程序的有关问题,以期有助于推进行政程序的民主
<正>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的恋爱、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颇具吸引力的主题。但对此真正从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研究的学术著作,为数极少。法律出版社出版、由已故著名法学家杨怀英教授与他人合著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一书,率先对上述问题从法的领域进行了理论探索。作者通过亲临实地,考察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在获得大量极为可贵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
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正> 1995年10月上旬在福州召开了有福建、江西、河南、山东、广东、云南、四川、甘肃、河北、浙江、湖南、内蒙古、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地方立法研讨会;就地方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立法法”的制定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简报如下: 一、关于对地方立法形势的估价和一些认识问题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
<正> 近读《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张光博先生的《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觉张文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中国法学发展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和方向性问题,需要法学界认真思考和研究。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探讨和学术争鸣精神,本文拟就张文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发表如下个人看法。 一、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的新思想新观点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正> 9月26日至28日,由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教研室和《中外法学》杂志社联合主办的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国法学》杂志社、《法制日报》社等单位的代表以及全国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围绕两方面的主题展开,一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年来,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
《仲裁法》是全面改革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成果,它对我国原有仲裁制度最重大的改革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使仲裁的本质特征还原归位,同时还统一了我国仲裁制度和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协议仲裁制、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并注意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它的颁行,还会引起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也将促进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而导致逐渐形成民间仲裁(及调解)、行政司法、法院审判这样三位一体的,
投资基金是集中社会资本,由特定经理机构进行投资活动的一种资本的集合,其目的在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本文探讨了契约性投资基金和公司性投资基金各自不同的法律地位、组织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金经理机构、保管机构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指出了为保护投资人的权利,防范滥用权力,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运用应采取的法律限制和行政管制手段,勾勒出投资基金的组织运行、管理和有关当事人相互关系的法律机制。
债权让与是合同转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整个合同转让制度包括对债权让与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故而,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尝试改变这一现状,对合同权力义务的转让专设一章,并对债权让与特设若干条。本文就债权让与起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权让与的定义与立法模式选择;债权让与和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债权让与的成立及债权的移转;债权让与的法
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过宽,应适当缩小,即把其主体严格控制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同时,扩大可罚性范围,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贪利性不廉洁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另外,建议取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关于财产性质的限制。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罪犯权利的规定,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关于罪犯人权的基本观点、立场、方针政策和做法,认为我国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法平等地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并且通过比较研究,阐明了我国罪犯人权的主要特点,即立足于改造罪犯;注重罪犯的发展权;重视保护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权利;保障罪犯权利的实际行使;罪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最后指出,罪犯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今后随着我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