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从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出发,论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有直接效力的主张。文中所述案例与台湾、日本的“单身条款”案虽有相似之处,但作者在分析民法上概括条款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的基础上指出,概括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此案判决应直接以宪法为根据。作者进一步指出,法院将现存的身份关系作为“民事的关系”并使之接受宪法的规制,必将促进我国“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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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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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此一部分中.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学说判例均引自王泽鉴《劳动契约上之单身条款、基本人权与公序良俗》.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
- ① 李钟声《契约法思想的趋向》,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册。
- ① 孔祥俊《民法上的人 自然人 公民》,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 ②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第50页。
- ③ 同①
- ④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
- ⑤ 苏明诗《契约自由与契约社会化》,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册。
- ⑥ (英)梅因《古代法》第97页,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 ⑦ 参见② 第65、 75、 302页。
- ⑧ 同② ,第293页。
- ① 孔祥俊《民法上的人 自然人 公民》。
- ② 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第32-33页。
- ③ 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
-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87页,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