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01期目次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所指的取保候审,是指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性质是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与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是一种既能够约束被告人,又对被告人的约束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独立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亦即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于1994年11月29日—12月1日在广州召开年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法律院系、科研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学者、专家60余人收到论文近30篇。 本次年会议题集中,与会者主要围绕立法及行政立法、草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具体分述如下:
随着冷战的结束,对国际强行法的研究和应用也就提上了日程。作者对国际强行法下一个定义;并认为国际强行法规则是非追溯性的,但明文规定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法公约》第53条则具有追溯力;对于违反国际强行法而订立的条约或实施之行为,应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无效”或“成为无效而终止”的制裁,并应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抵触性后果。
<正> 1994年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由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本文认为罗马法的主要创造及其传统性是它所体现的“在世俗社会所推行法治的理念和成功设计”,而不应被简要地理解为自然法精神或某种抽象的正义观。这一法治设计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私法治法——私法制度中的权利本位和行为自治”的层次体系,具有深度和实践价值。同时认为,罗马法由于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合理运用了实现法治的方法,显示出伟大理性与现实结合的巨大魅力。本文最后探讨了中国民法传统问题,认为
<正> 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于1994年11月14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中外学者就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趋势 有学者指出,“二战”以后,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改革,这种持续至今的改革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在互相融合过
委任立法(即委托行政机关立法)本是于民主政治不相容的。但为了解决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委任立法在今天是不可或缺的。如何既利用委任立法来解决人类的诸多现实问题,又尽可能防止和避免它对民主和人民权利、自由的危害,这是摆在现代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介绍澳国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的某些经验,以为我国学者研究此问题提供一个借镜。
<正>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一些法学家历史、客观地从全球范围内比较考察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统一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正日益增强。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过程之中。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法制思想,乃是这场法制变革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分析研究邓小平思想资料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邓小平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基本目标、价值取向、模式选择等方面的理论见解,进而强调必须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其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进一步明确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必须遵循五个原则。划定中央专属立法权限必须遵循最低限度原则,即以维护国家和国内市场的统一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必须绝对统一的事项为限。授权立法是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权的唯一途径。
本文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性质和根本动因。由于各类市场经济法律不同的经济学基础,所以在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方面,民法是市场的互补形式,商法是市场的替代形式,经济法是市场的补充形式,从而决定了民法要超前于市场活动立法,而商法须同步于市场活动立法,经济法应滞后于市场活动立法。又由于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之民商立法成本高,因此根据各类经济立法不同的立法成本特点,在把握各类经济立法数量边界及相关
<正> 一、现行刑事审判方式的利与弊 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有许多突出的优点,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缺陷。 (一)主要优点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尤其强调互相配合的一面,要求各机关都应统观全局,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这有利于统一协调同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符合于刑事诉讼的大方向。 2.我国的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贯彻“实事求是”的
<正> 袁吉亮同志的文章《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以下简称袁文,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对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立法解释制度提出了非议。作者这种勇于对现行宪法进行反思的精神值得肯定,但袁文的部分观点则不能令人赞同。现提出笔者对立法解释有关问题的看法,以作商讨。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罗马法的世界性价值和对世界法(包括法律与法学思想)的深远影响。作者提出了罗马法四大观点:“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从国家到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经验到理性”,这些观点对我国民法以及整个法学理论和立法学思想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
作者根据《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在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异同点的基础上,提出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如下三个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某些规定上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2.凡已经国家批准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即使该合同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3.凡外商投资企业法
<正> 在外资企业中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外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拟对在外资企业中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如下探讨。
本文作者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疏漏、司法解释的粗线条及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执行根据、超额查封与重复查封、参与分配、执行竞合、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设想。作者认为,就法律制度本身而言,执行难的解决,首先取决于我国执行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如民法中的债的担保、保全及刑法中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的完善,对解决执行难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