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随着冷战的结束,对国际强行法的研究和应用也就提上了日程。作者对国际强行法下一个定义;并认为国际强行法规则是非追溯性的,但明文规定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法公约》第53条则具有追溯力;对于违反国际强行法而订立的条约或实施之行为,应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无效”或“成为无效而终止”的制裁,并应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抵触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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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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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6月第2版,第759-760页。
- ② 同上,第763页。
- ①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1,1966. P.68.
- ①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
- ② 《条约法公约》第4条的这段内容系为李浩培教授所译,考虑到该译文要比原译文更易于使人理解,故本文采用了李浩培教授的译文。见李浩培“强行法与国际法”,载于《中国国际法所刊》,第55页。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1982年。
- ①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2页。
- ②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el Law Commission
- ③ 同上,PP.24-25.
- ④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9页。
- ⑤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ol.2,l966,PP.248-249.
- ⑥ 转引自E.Schwelb,"Sone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Jus Cogens as Formula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载于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61,1967,P.971.
- ⑦ 同上。
- ⑧ 同上。
- ①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58页。
- ②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
- ① 转引自Christos L.Rozakis,The Concept of Jus Cogens in the Law of Treaties,1976 PP.134-135.
- ① 《国际法资料选编》第7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