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贿赂”应只限于财物,财物除包括金钱、物品外,还包括可以转移占有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应视为财物。“索取”包括要求、索要、勒索等行为,它们必须是公务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所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确的解释应该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结果。公务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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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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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参见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2-174页。
- ②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89年版,第571页。
- ① 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02-103页。
- ② 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2页。
- ③ 参见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 ① 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0页。
- ② 周其华著:《严重经济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 ③ 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129页。
- ① 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刑法各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362-363页。
- ② 参见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75年增补版,第123页。
- ③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0-641页。
- ① 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604页。
-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09-610页。
- ③ 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37页。
- ① 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8页。
- ② 参见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80年增补2版,第514-515页。
- ① 郝力挥、刘杰,《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130页;喻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0-493页。
- ② 参见小野清一郎:《新订刑法讲义各论》,1950年第3版,第48页。
- ③ 参见大冢仁:《刑法各论》下卷,青林书院新社,1968年版,第6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