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根据《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在分析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异同点的基础上,提出了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如下三个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使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某些规定上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2.凡已经国家批准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即使该合同与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3.凡外商投资企业法未作规定的,而公司法中已作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而公司法中已作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上述三条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向前发展。作者在文中还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公司法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自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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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沈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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