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法律资源配备模式和相应的权利与权力结构,因此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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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马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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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页。
- ②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0页。
- ③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版。
- ④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0页。
- ①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29页。
- ②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1-82页。
- ① ③ 坎南《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与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9-152页。
- ②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第三章,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74-75页。
- ①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8-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