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袁吉亮同志的文章《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以下简称袁文,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对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立法解释制度提出了非议。作者这种勇于对现行宪法进行反思的精神值得肯定,但袁文的部分观点则不能令人赞同。现提出笔者对立法解释有关问题的看法,以作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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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周振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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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除了这些专设的条文外,其他以立法定义规定的内容还有许多。如《刑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分别对“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概念的解释。
- ②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47页。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42页。张尚(族鸟)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念》(总则部分),法律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15页。杨春洗等编著:《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1版,第71页。
- ③ 参见欧阳涛、柯良栋:《试论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载《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14页。引文括号内的内容,为笔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