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03期目次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
文章在考察分析国内外有关制度及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对非法证据采证的研究不应囿于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本身,而应立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应避免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取向的单一化,树立均衡价值观。文章认为非法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也不宜绝对化。在处理时应酌量各种因素,使采证的选择利大于弊。
作者认为,尽快建立海峡两岸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的联系与协作,是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和保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大陆民事诉讼法和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都作了明确规定。两岸有关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是一个国家内法院之间的互助。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岸法院应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出发,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务实的态度,
“多元论法学”强调运用多元的方法、从多元的角度去探讨法的概念和功能。其理论前提一是相对论认识哲学,二是多元的社会、多元的法。该文从多元的法概念论、多元的法功能论和法学家论,概括介绍了斯蒂格·乔根森的“多元论法学”,认为有必要关注这一现实主义法学的新动向。
<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陈卫东、张弢二人的《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对收容审查规定本身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观点作了评述,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以更加深入。但是,该文的某些观点,尤其是应保留收容审查制度的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正> 王欣新同志在《收容审查制度应予废除》(以下简称“王文”)一文中对我们的《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研究》(发表在《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一文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见,在此,笔者深表感谢。但对“王文”中的一些主要观点,我们谈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收容审查的性质
本刊自1990年第4期起开辟“书评”栏以来,在广大读者与作者的支持下,及时地评介了一些法学新著,对于传播信息、鼓励作者,起了一定的作用。有些书评还有一定学术深度,发人思考。但也毋庸讳言,还存在诸多不足。本刊在新辟此栏的“编者小语”中曾经希望:“书评不是广告,既要有实事求是的介绍,更要有发人深思的评论,有进一步的探讨。好的书评也应是一篇好的有新意的学术论文。”惜乎由于我们选编不严,此目的未能完全达到
<正> 学界瞩目的“八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和199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已于去年批准实施。这里仅就法学项目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正> 第15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区域性预备会议(加拿大会议)于1992年11月2—6日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共有包括我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国际刑法分会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刑法总则对危害环境罪的适用”。现将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综述如下:
<正> 《江苏人大》1992年第6期刊登蔡行一的文章,认为人大建议政府自行撤销不适当决定命令的做法值得商榷。摘要如下: 目前,对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直接决定予以撤销,大多采用建议政府自行撤销办法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建议本身并无强
<正> 《学术论坛》1992年第5期刊登潘义勇的文章《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人口城市化和工业化》,摘要如下: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人口流动是自由的,这为人的智慧和才能的发挥,提供了较合理的途径。在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把城市与农村人口划分为泾渭分明的两大群体的利益集团。户籍制有
<正> 香港《经济与法律》杂志1992年第4期刊登梁福麟的文章,介绍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法,摘要如下: 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问题除了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商品适销保证条款作为起诉依据外,还要依据各州的判例法解决,虽然各州都有独特的责任赔偿判例存在,但他们也有共同点,即这些
<正> 一、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与会者认为,市场经济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效率原则;2.主体平等原则;3.经济自由原则;4.公平原则。其中以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最。但对于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有无先后之分以及孰先孰后,
<正>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全党和全国人民精神振奋,思想解放,团结一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前不久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八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再次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国上下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呼声很高,特别是对加快经济立法、
<正> 1993年4月27日—29日,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在京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及政法机关的其他领导同志,接见了与会同志,司法部新任部长肖扬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市场经济是法制(法治)经济”正为国人所认同。然而其中的道理尚待揭示和普及。作者从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比较中论述了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制(法治)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并阐述了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保障(护航)作用、引导(引航)作用和服务作用,同时就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法律体系提出了见解。
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者具体分析了如何建立和完善构成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规范、商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并指出目前应着重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从意思自治原则、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市场经营主体、实现主体的形式及所有权理论的发展等方面深入研究,还要加强对市场竞争和竞争秩序、证券交易、房地产市场等热点问题的研究。
文章指出没有规则就没有市场经济。只有遵循“先规则、后市场”的规律,才能实现市场的培育、发展、公平竞争及同国际经济接轨等社会效益。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有序发展。具体讲应确定有关主体性、体系性、鼓励性、禁止性、程序性等规则,并应相应建立保证市场规则实际运行的制度。
作者认为,《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意图表明,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为实现《宪章》宗旨,可以对人权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讨论和建议,但不能针对特定国家,否则就构成了干涉内政;然而,联合国的有关实践显示,它从一开始就未按制定意图行事,不仅讨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而且还提出了建议,使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人权问题上失去了效力,并逐步全面突破和排除适用之;因此,从理论上说,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但实践中它却
本刊收到两篇关于讨论法治与法制的概念的论文,观点不同,各抒己见。科学地理解和阐释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准确地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当然,重要的还在于深入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地切实健全法制、实行法治。
<正> 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是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妥善运用法制与法治这两个词,还是褒扬其一,贬责甚至取消另一,这在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与大家共同研讨。
<正> 各国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或称“常设委员会”)是立法机关的常设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最重要和最经常履行的职责,是对提交立法机关的法律案进行初审。由于各个专门委员会是由议员按其专长或所熟悉的领域组合而成,因而它的作用就在于,针对某项特定的法律案,专门委员会能把议会中对该项法律案所涉及的知识较熟的一部分议员相对集中起
<正> 从1979年到1992年12月,除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之外,我国已制定了92个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带有附则的达62个,约占67%。同期,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共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012个,其中大部分具有附则结构。以1990年为例,国务院共制定行政法规41个,有附则结构的为24个,约占58%。上述统计数字
<正>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农业基本法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增长是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村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这种巨大成就不仅仅体现在农村,还有力地支持了城市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先仅仅与国际有形货物贸易关系密切,但自从乌拉圭回合把知识产权等列为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后,知识产权就越来越成为该协定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热点。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与国际保护接轨,已经不单纯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问题,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问题。本文从评介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出发,对比分协议与我国法律的保护水平,并对有关差距的缩小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