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1992年第6期刊登蔡行一的文章,认为人大建议政府自行撤销不适当决定命令的做法值得商榷。摘要如下: 目前,对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直接决定予以撤销,大多采用建议政府自行撤销办法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建议本身并无强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Email:
上一篇: 第15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区域性预备会议综述
下一篇: 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