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在考察分析国内外有关制度及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对非法证据采证的研究不应囿于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本身,而应立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应避免非法证据运用中价值取向的单一化,树立均衡价值观。文章认为非法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也不宜绝对化。在处理时应酌量各种因素,使采证的选择利大于弊。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宋英辉;
Email:
上一篇: 论结合犯
下一篇: 试论海峡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