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认为,尽快建立海峡两岸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的联系与协作,是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和保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大陆民事诉讼法和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都作了明确规定。两岸有关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是一个国家内法院之间的互助。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岸法院应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出发,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务实的态度,共同寻求建立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的途径,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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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周道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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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2期,第48页。
- ② 参见《法制日报》,1991年11月7日,第1版。
- ③ 参见《人民日报》,1993年4月6日,第2版。
-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
- ② 《综合最新六法全书》,陶百川、王泽鑑、刘宗荣、葛克昌编纂,台北市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2月版,第536页、第561页。
- ③ 同上,参见《强制执行法》,第639页。
- ④ 同上,参见《法院组织法》,第45页。
-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90年1月-1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 ② 参见《人民日报》,1993年4月3日,第2版。
- ③ ④ 载台湾《中央日报》,1992年7月17日.第4版。
- ①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第46页。
- ② 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2年6月20日,第1版。
-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2期,第48页。
- ① 参见《人民日报》1993年4月1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