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期目次
<正>1.为强化论文引证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中国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的学术水平和公信力,特建立"资料附件"制度。2.凡给《中国法学》、China Legal Science投稿的作者,在文章中直接引用、间接引用中外文文献、法规、案例、新闻报道等资料的,应随所投稿件的正文提供一份"资料附件"电子文档。每一条引证性注释,均要求有对应的"资料源信息"。一篇文章的全
<正>~~
<正>《中国法学》双月刊,304页,全年共6期,双月9日出版。每期定价50元,全年300元。国内邮发代码:2-544,国外代号:BM822。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双月刊,160页,全年共6期,单月15日出版。每期定价65元,全年390元。国内邮发代码:82-593,国外代号:BM1335。
<正>一、关于冒用我社名义非法收费的声明近期,有读者向我社反映,某些网站和个人冒用我社名义,以代为发表论文为幌子实施诈骗,向读者收取版面费、定金、合作费等费用,严重损害了读者利益和我社声誉。为此,我们特发表声明如下:1.我社刊发稿件不收取任何费用。我社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过采编合作关系,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征稿或代为接收投稿。
船王求偿案虽被一些媒体误读为民间对日求偿案,但实际是缘起于1936年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由于日本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未依约还船,导致两轮沉没。尽管在此过程中日本海军曾对两轮"拿捕",但因未经捕获法院合法裁判,捕获不成立,该案作为普通商事纠纷的性质并未改变。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12月7日判决原告胜诉,并在2014年4月进行
为抑制部分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抗拒改造,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顺应我国刑罚执行需求,体现了行刑效益原则,合乎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保障罪犯充分参与减刑撤销裁定制作过程的同时通过在监管机构增设人大秘密信箱以畅通罪犯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申诉渠道。因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现阶段我国不宜实施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避免因起诉而受有罪判决的前科烙印,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于刑事设施外,依其自助的精神致力于自我的更生与自律,是一个值得推行和推广的理想刑事政策运作模式。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以特别预防需求作为核心考量,在裁量形态与处分内容的选择上,应遵循合目的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的要求,本着特别预防、犯罪嫌疑人最小负担原则,协调
在知识产权学科领域里,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性问题至今仍莫衷一是。基于智力成果的"物"性认知,智力成果从"质"与"构"两个纬度看具有"物"的本质。由有体物、无体物、无形物及拟制物的质构分析看,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作为无体物具有特殊物性。根据这一特殊物性,智力成果在所有性、担保性、用益性、占有性四个方面具有物权性特征。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认识观不仅有助于学界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性特
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蓝本虽然是欧盟竞争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在中国近期的垄断协议案件中可以看到二者所带来的冲突。错误成本分析框架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来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并思考如何进行制度选择。错误成本分析框架包含了市场中假阳性更多还是假阴性更多、市场自身是否更具错误修正能力的前提假设,对这些假设的分析又构成认识中国问题的基础。而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以及对中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理论上存在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明定基本法律概念含义,针对不同行政争议分别设置对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合理设计不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最终实现行政诉讼制度运作与行政行为学理的有序衔接与双向互动;一是以含义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统领行政诉讼法全文,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审理规则的选择适用完全交由司法实务操作。对照日本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活用论的问题意识与理论主张,可以认为,第一条修法路径既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是传播法院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建设先进法院文化,需要进一步厘清法院文化概念,全面把握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更加突出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价值取向和法官文化自觉,切实有针对性地加强法院文化结构要素的司法性,进而实现法院文化对内熏陶、对外布道的法治功能作用。
<正>(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主题和法治建设实践的主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它仍将是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最核心的主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建设为主题,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由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的新局面。这里,仅就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谈一些思想观点。
制度体现并制约着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根本体现,法治通过完善的制度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纵观中国制度发展进程,虽有过多次"变法",但皆因机制缺陷、动力不足等明显局限而成效不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是法治化。全面深化改革固然需要勇于突破,但必须依赖法治思维和方式,坚持依法"变法",先立后破,确保法治全程参与,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经济体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快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涵义、内部结构及研究背景的全面、深入阐释,提出促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七大目标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三大目标,并从目标、手段和路径三个层面分别诠释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康德认为,道德规范人的内在思想动机,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是自律的;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效果,具有强制性因而是他律的。传统的法律他律论建立在法律的外在性、强制性、预测性之上,这种立论基础在当今法治社会已发生重大改变,表现在法律由外在立法走向自我立法、由强制性走向正当性、由外在观点走向内在观点。因此,现代法律不仅具有他律的性质,也具有自律的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对法律的遵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