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避免因起诉而受有罪判决的前科烙印,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于刑事设施外,依其自助的精神致力于自我的更生与自律,是一个值得推行和推广的理想刑事政策运作模式。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以特别预防需求作为核心考量,在裁量形态与处分内容的选择上,应遵循合目的性、必要性与比例原则的要求,本着特别预防、犯罪嫌疑人最小负担原则,协调关系人相互间的利益,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复归,在广泛而多样的裁量权限中,找到一套合目的、安定而可行的运作基准。
关键词(KeyWords): 附条件不起诉;起诉裁量;特别预防;修复司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欧洲人权法中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79);;
福建省法学会“附条件不起诉处遇对象修复性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FLS2014B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学敏;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 [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 3 参见朱朝亮:《如何妥适运用检察官起诉裁量权限》,载《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9期。
- 4 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 5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1页。
- 6 参见陈晓宇:《冲突与平衡: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2期。
- 7 检察官的定位问题,即是“一造当事人”还是“准司法官”,将直接影响检察官运用起诉裁量的立场及裁量形态选择。在弹劾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在起诉裁量的问题上,检察机关应立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而以“起诉放弃”的裁量模式为主轴,避免择用具有司法官之职权色彩的附条件不起诉处分。附条件不起诉处分附有犹豫期间、甚至附带处分,已非属对立的一造当事人所为的公平性处分,因此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检察官准司法官的色彩表现较为浓厚。
- 8参见陈运财:《日本检察官之起诉裁量及其制衡》,载《刑事诉讼之运作——黄东熊教授六秩晋五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 9参见葛琳:《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兼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之立法模式》,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 参见张泽涛:《规范暂缓起诉——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界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 参见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 参见唐若愚:《酌定不起诉若干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1期。
- 日本学者三井诚教授分析日本检察官起诉裁量实务运作的特征,将起诉裁量处分分为四种类型,这种分类也是当今各国(地区)立法例上起诉裁量形态的典型代表:第一“微罪处分型”;第二“起诉保留型”;第三“起诉犹豫附保护观察型”;第四“起诉放弃型”。参见[日]三井诚:《诉追裁量》,载高田卓尔、田宫裕:《演习刑事诉讼法》,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版,第183-184页;张丽卿:《起诉便宜原则的比较研究》,载台湾《台大法学论丛》1996年第3期。
-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
- 前引3,克劳思·罗科信书,第103页。
- 附条件不起诉附设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表述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7条表述是“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刑诉法用“规定”,没有能表明“规定”的性质是什么,最高检《规则》用“矫治和教育”,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性。所以本文借鉴台湾学者的表达,把所附条件用“负担”与“指示”两词归纳定性。参见柯耀程:《缓刑与缓起诉附条件之分析与检讨》,载《军法专刊》2010年第4期。
- 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 参见张丽卿:《评析新增订之缓起诉制度》,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10期。
- 前引3,克劳思·罗科信书,第105页。
-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 前引4,第333页。
- 参见张纫:《少年社区处遇的惩罚与矫治意涵的探讨》,载《刑事政策与犯罪研究论文集(二)》,台北台湾法务部犯罪研究中心1999年版,第205页。
- 参见[日]加藤久雄:《刑事政策学入门》,载许福生《刑事学讲义》,台湾台北国兴印刷厂2001年版,第137页。
- 前引4,第331页。
- 参见何赖杰:《检察官不起诉职权修法之总检讨——第一部分:缓起诉处分》,载《法学讲座》2002年第6期。
- 参见许春金、陈玉书等:《从修复式正义观点探讨缓起诉受处分人修复性影响因素之研究》,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2006年第7期。
- 参见陈宏毅:《追诉犯罪与法本质之研究》,台湾台北鼎茂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92页。
- 参见刘秉钧:《自诉制度之研究》,载《司法研究年报第十辑(中)》,台湾台北司法院1990年版,第1247页;蔡墩铭:《审判心理学》,台湾台北水牛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425-426页,第440页。
- 参见吴冠霆:《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之研究》,台湾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第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