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为抑制部分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抗拒改造,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顺应我国刑罚执行需求,体现了行刑效益原则,合乎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保障罪犯充分参与减刑撤销裁定制作过程的同时通过在监管机构增设人大秘密信箱以畅通罪犯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申诉渠道。因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现阶段我国不宜实施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减刑撤销;刑罚变更措施;刑罚不足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诉讼模式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执行制度为样本”(项目批准号:10JJD820011);;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犯罪被害人物质损失弥补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宋高初;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王志刚:《我国减刑程序之反思与完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 2 参见赵文:《达州监狱探索减刑撤销制》,载《四川法制报》2013年11月14日。
- 3 服刑人员莫某因服刑期间表现突出,于2013年9月获1年2个月减刑。同年10月,莫某因私藏手机与外界联系,柳城监狱依法对其予以禁闭处分并提请柳州中院撤销对罪犯莫某的减刑。经公开审理,柳州中院依法撤销了对莫某减刑1年2个月的裁定。参见曹浪:《服刑人员私藏手机被撤销减刑》,载《广西法治日报》2014年1月3日。
- 4 玉溪监狱罪犯张文洪,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2月8日投入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改造期间于2011年12月6日获减刑1年4个月,并将于12月22日刑满。2011年12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张文洪作为监督岗本应值班却擅自脱岗回监室睡觉,在值班民警批评教育未果后袭击值班民警。12月16日市检察院建议撤销对张文洪减刑裁定的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撤销对张文洪的原减刑裁定。参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囚犯获减刑后严重违反监规案检察建议被撤销减刑裁定》,载http://www.yxzf.gov.cn/jc/gzdt/xw/2011/58358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2日。
- 5 参见李曙明:《这个减刑裁定,撤销有点悬》,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14日。
- 6 参见王若思:《减刑可否撤销问题的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陈敏:《减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
- 7通常说来,犯罪行为人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及危害能力均为变量,如罪犯在管理不善的监管机构里成为“犯罪学校”的学员,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时,其危害社会的能力便得到增强;如罪犯经多年监管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已先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则其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便降低。
- 8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 9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450页。
- 参见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97-600页。
- 参见黄永维、聂洪勇、李宗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 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大小可通过服刑犯的外部行为进行推断。通常说来,在获减刑优待后,服刑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增大,可通过数罪并罚予以严惩;如服刑犯实现违法违规行为,则说明服刑犯的主观恶性并未减少,应撤销减刑、恢复原定刑期进行惩戒。
- 参见孔一、黄兴瑞:《刑释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RRAI)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
- 参见刘世恩:《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制度》,载《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第5期。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载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417915,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_1009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1年)》,载http://www.court.gov.cn/xwzx/rdzt/2012qglh/wjbg/201203/t20120302_17226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2年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312/t20131213_19012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0月12日。
- 参见董瑞兴:《减刑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弊端不少》,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8日。
-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减刑裁定书送达后对人民法院减刑裁定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定监督期限为20日。如服刑犯提前被刑释,则通常会使检察机关难以开展减刑异议审核工作。
- 参见贺要生:《建立减刑假释与执行联动机制破解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载《湖南日报》2010年11月21日;郭彪:《323名罪犯获得减刑假释》,载《南方日报》2012年5月9日。
- 由于获得减刑的罪犯须在监执行剩余刑期,便于对罪犯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机构只有执行机构及执行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只负责对执行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不负责具体刑罚执行,故罪犯减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机构由刑罚执行机构担任较为合适。
-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21条第3款规定:“被判刑人获得释放之后,在相当于按照第1款之规定或相应情况下按照第2款之规定给予的减刑时间里,又因实行重罪或者轻罪再次被判处自由刑时,审判法院得命令全部或一部撤销原已给予的减刑,并命令执行相应的监禁刑,且不与新的有罪判决判处的刑罚混同。”
- 冀样德:《控辩平等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33页。
-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 参见程颖:《关于完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的研究》,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11期。
- 依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强制权。律师完成调查取证任务通常须被调查者配合。在服刑犯诉行刑机构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通常是服刑犯的同监罪犯或行刑机构。基于自我保护需要,被调查对象协助代理律师完成调查取证任务的可能性极小。
- 参见张新燕:《杭州奸杀冤案平反“幕后英雄”张飚:我小时候被冤枉过,这种痛苦终生难忘》,载《东方早报》2013年4 月3日。
- 参见余建华:《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扣押材料》,载《浙江法制报》2013年12月24日。
- 参见温泽彬:《服刑人员信件检查的宪法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孙涛:《监狱检查罪犯通信应有宪法依据》,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
- 参见蔡亮:《监狱长信箱里,表扬信多过投诉信》,载《浙江法制报》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