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理论上存在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明定基本法律概念含义,针对不同行政争议分别设置对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合理设计不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最终实现行政诉讼制度运作与行政行为学理的有序衔接与双向互动;一是以含义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统领行政诉讼法全文,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审理规则的选择适用完全交由司法实务操作。对照日本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活用论的问题意识与理论主张,可以认为,第一条修法路径既能实现法律修订所追求的扩大对相对人权益救济的目的,又能提升我国行政行为法理论的研究水平,在制度设计与学理建构之间更容易建立有序衔接,值得引起注意。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法修订;行政活动形式;行政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活用论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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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承担的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当事人诉讼活用论”及其启示》(CLS2012D126)的成果
作者(Author): 闫尔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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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lfzt/2014/2014-08/31/content_187686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6日。
- 2 参见毛磊、彭波:《行政诉讼法修改二审聚焦六亮点》,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4-08 /27/content_187561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6日。
- 3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行政诉讼法释义》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下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 4 参见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析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 5 虽然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看,行政行为概念只出现了3次,但结合起草者对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明,可以知道,起草者的总体意图还是希望以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统合行政诉讼法全部内容的基本概念。
- 6 参见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 7 虽然起草者使用的是“可诉行政行为”概念,而回避谈及“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改的前提下,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范围依然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只不过将具体行政行为所涵盖的行为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大。参见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
- 8 当然,是继续沿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还是以行政处理、行政决定代之,还可以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作为区分不同诉讼类型标准的基本法律概念一定要作出明确界定。具体到本文,迫切需要明确界定的当属作为撤销诉讼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
- 9 借用日本法的概念,抗告诉讼是指不服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使行为的诉讼。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即维持了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对象。这似乎为明确界定具体行政行为、增加新的诉讼类型涵盖其他行政活动形式的立法修订提供了可能。遗憾的是,一审稿并未认识到保留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术语的意义,也未打算明确界定其含义,更没有考虑通过增设新的诉讼类型涵盖单方行政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形式,由此为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的修改方式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 《若干解释》实施后,具体行政行为成为了一个包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等行为在内的含义宽泛的概念。由此,学界不得不再另外寻找一个新的概念来代替《试行意见》所定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理”、“行政决定”等,导致了基本法学概念的增多,也增加了说明的困难。相对而言,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立法界定之后,长期以来围绕该概念的理论纷争从此告一段落。两相对照,引人深思。
- 参见江必新、李春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及其路径选择》,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期。
- 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 参见[日]雄川一郎『行政争訟法』(有斐閣·1957年)55頁。
- [日]北原仁「ごみ焼却場の設置」宇賀克也·交告尚史·山本隆司編『行政判例百選II(第6版)』(有斐閣·2012年)324頁。
- 参见[日]田中二郎『行政法(上卷)』(弘文堂·1974年)304頁。
- 参见前引16,田中二郎书,第305、309页。
- 参见釧路地判昭43·3·19行集19巻3号408頁。
- 参见最判昭39·10·29民集18巻8号1809頁。東京地判昭45·10·14行集21巻10号。
- 参见東京地判昭46·11·8行集22巻11=12号1785頁。
- 典型的如最判昭54·12·25民集33巻7号753頁。
- 典型的如最判昭34·6·2民集13巻6号639頁。
- 参见和歌山地判昭46·10·28判時661号21頁。
- 参见京都地判昭51·4·16行集27卷4号539頁。
- [日]兼子仁『行政争訟法』(筑摩书房·1973年)279頁。
- 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行為の権力性について」原田尚彦『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5年)106頁。
- 日本学者指出,1962年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采用“广义的处分”观念作为撤销诉讼对象的立法方式受到了当时学说的影响。而作为该学说来源的德国在1960年《行政法院法》制定时已不再采用“事实性质的行政行为”观念,作为撤销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已经实现概念的纯粹,而日本立法时并未深刻认识到此种变化所具有的意义。参见高木光『行政訴訟論』(有斐閣·2005年)111-112頁。
- [日]柳濑良幹「事実行為の取消訴訟(一)(二)」自治研究39巻8号、9号(1963年)。
- 相关论文参见[日]広岡隆「行政上の即時強制の法的構造とその取消訴訟——事実行為の取消訴訟の解明のために」法学論叢75巻3号(1964年)。[日]今村成和「事実行為の取消訴訟」北大法学論集16巻2·3号(1965年)。
- 参见前引27,高木光书,第140-141页。
- 参见前引27,高木光书,第133页。
- 如行政指导争议,请求给付金钱与服务、请求信息公开,营造物利用者、特别权力关系内部人员争议针对其采取的措施,请求恢复被公共机关损害的名誉和信用,请求停止公共事业运营,对公共机关实力行使提出的争议,对法令、计划提出的争议,法院确保行政义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曾被作为法定外抗告诉讼检讨的争议类型,可纳入当事人诉讼范围。前引27,高木光书,第141页。
- 参见前引27,高木光书,第48-49页。
- 高木光将其观点总结为:构想出强化对行政活动进行法的拘束的“实体公法的复权”。与该种观点相近的学者还有碓井光明、远藤博也、加藤幸嗣、山田洋等,只是各自的侧重点稍有差异。前引27,高木光书,第138页。
- 参见[日]高木光『事実行為と行政訴訟』(有斐閣·1988年)343頁。
- 参见前引27,高木光书,第158-159页。
- 参见[日]中川丈久「行政訴訟としての『確認訴訟』の可能性——改正行政事件訴訟法の理論的インパクト」民商法雑誌130巻6号(2004年)。
- 参见前述两种修法路径的比较内容。
- 围绕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问题,学界乃至实务界曾提出多个版本,如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提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2012)、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主持提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2012)、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主持提出的《行政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3)、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主持提出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者建议稿》(201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2013)等。
- 英美国家虽然无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概念,但其长期形成的令状制度却在功能意义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类型化观念存在暗合。
- 日本学者提出了行为诉讼与关系诉讼的概念,分别指代针对两种不同争议的诉讼种类。行为诉讼是指以审查公权力行为(典型代表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内容的诉讼,其对应的是命令和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司法机关的任务是依据依法行政原理审查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界限。关系诉讼处理的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争。其对应的争议不涉及公权力行使因素,如确认相对人的公法地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一般给付义务等。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种的法律争议时,适用的是与公权力性合法性审查不同的审理规则,其内容是确认原告、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一种公法法律关系,确认原告提出的某种公法权益主张是否成立以及能否给予救济。参见[日]芝池義一「抗告訴訟と法律関係訴訟」磯部力·小早川光郎·芝池義一編『行政法の新構想Ⅲ行政救済法』(有斐閣·2008年)31頁。
- 虽然该法第9章对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认为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属于法关系诉讼的赔偿诉讼。但从整体条文结构来看,上述法关系诉讼完全处于附属地位,直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此种情况才有所变化。
- 原田尚彦不点名地批评高木光的观点是学者的“分类癖好”和“体系志向”,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訴訟の多様化論争」法学教室52号(1985年)。阿部泰隆则称之为“遭受德国法之毒害”。参见[日]阿部泰隆『行政法解釈学Ⅰ実効的な行政救済の法システム創造の法理論』(有斐阁·2008年)308頁。
- 典型代表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 参见闫尔宝:《我国行政行为法体系建构的问题与症结》,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与范围在1990年代与2000年之后发生的变化及其影响,参见闫尔宝:《司法解释放弃定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策略检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