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康德认为,道德规范人的内在思想动机,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是自律的;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效果,具有强制性因而是他律的。传统的法律他律论建立在法律的外在性、强制性、预测性之上,这种立论基础在当今法治社会已发生重大改变,表现在法律由外在立法走向自我立法、由强制性走向正当性、由外在观点走向内在观点。因此,现代法律不仅具有他律的性质,也具有自律的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对法律的遵守,自律的比重将会不断增加,他律的比重将会不断减少。自律既彰显人性的光辉,又能凸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人与法律之间的信任感,节约法律资源,减少法律的监控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反映着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自律;法律他律;道德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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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T)
作者(Author): 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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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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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7页。
- 例如,哈贝马斯的法哲学著作《在实施与规范之间之间》的副标题是: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商谈也以民主为前提,没有民主,法律就不用商谈而是在主权者的“独白”过程中制定出来。民主商谈就是每个公民将自我意志注入到法律之中,形成一种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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