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船王求偿案虽被一些媒体误读为民间对日求偿案,但实际是缘起于1936年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由于日本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未依约还船,导致两轮沉没。尽管在此过程中日本海军曾对两轮"拿捕",但因未经捕获法院合法裁判,捕获不成立,该案作为普通商事纠纷的性质并未改变。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2月31日受理该案后,于2007年12月7日判决原告胜诉,并在2014年4月进行了强制执行。该案从原告开始求偿到判决的强制执行,长达77年,并涉及船舶捕获、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船王求偿案;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捕获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郭红岩;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1930年9月1日,船王陈顺通以30万国币,开办上海中威,即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到1937年,上海中威的资产已经达到100万国币,船只总吨位达到2万吨,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独资船运公司,旗下有“顺丰”、“新太平”、“源长”和“太平”四轮,其中的“顺丰”轮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陈顺通也因此成为民国“船王”。但由于日本的侵略,“顺丰”和“新太平”在大同海运租用期间下落不明,“源长”号和“太平”号也分别于1937年8月12日和1939年6月28日沉于长江江阴要塞和宁波镇海口,以堵塞航道,阻止日军从水路对中国的进攻,再加上日本在1937年强行占有陈顺通在上海的机械厂,船王陈顺通蒸蒸日上的民族海运事业在日本的阴谋打击下被彻底摧毁。参见光明网:《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全记录:中国船王三代诉讼》,载http://economy.gmw.cn/2014-04/24/content_11124704_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 日。
- 2 参见董小军:《宁波帮后代赢得中国对日民间索赔首胜日商已向上海海事法院交纳40亿日元赔偿款》,载《宁波日报》2014年4月25日第2版。
- 3 参见郭丝露等:《“船王”讨船77年对日民间索赔胜诉第一案始末》,载http://www.infzm.com/content/100841,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
- 4 参见前引1。
- 5 即今日本国土交通省。
- 6 参见前引3,郭丝露等文。
- 7 参见孙健彬、王见宾:《船王后裔陈春:中威船案七十年》,载《魅力中国》2006年1月30日第10版。
- 8同时立案的还有大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熙生的合法继承人及该公司股份所有人林丽珠等人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在对“中威案”判决的同时,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和赔偿林丽珠等人租金和损失9,478,937.12美元,约合人民币7000万元。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终审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林丽珠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进行多次协商。2013年2月4日,林丽珠等人以与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并已收到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款项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3年5月6日,上海海事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参见上海海事法院官网:《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中威”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情况》,载http://shhsfy.gov.cn/hsinfoplat/platformD ata/infoplat/pub/hsfyintel_32/docs/201404/d_2800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
- 9参见前引1。
- 参见余俊:《船王的“战争”》,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6月9日第1版。
- 参见前引8。
- 参见前引8。
- 参见中国法院网:《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船舶的扣押》,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170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然而,船王祖孙三人均未见到这最终胜利的一天。老船王对日讨债无果,于1949年含恨而死;其子陈洽群,在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2年去世;其孙陈春,虽然得到了胜诉的判决,但没有等到执行的那一天,于2012年3月13日去世。就是律师和顾问团的成员,也已经有1/5不在人世。参见前引1。
- 参见前引1、7。
- 上世纪70年代,陈洽群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绪方浩不仅作为律师积极查证,而且在陈洽群无力支付巨额诉讼费用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绪方浩的妻子甚至典当首饰为陈洽群筹措诉讼费用。因此,绪方浩律师被称为“日本的良心”。参见周永生:《扣押日本货轮,中国法律彰显正义》,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223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
- 参见前引10。
- 参见前引10。
- 参见何天义:《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概述》,载《抗日战争研究》1997年第4期。
- 参见王军杰、申莉萍:《驳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赔的两个理由——兼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诉讼实践》,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张新军:《〈中日联合声明〉“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放弃了什么?——基于条约解释理论的批判再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袁成毅:《国际法视野中的战争赔偿及历史演变》,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刘江永:《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所有对日索赔权》,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7期;金铎:《二战后德国的战争赔偿与反省》,载《团结》2005年第5期;姜维玖:《平民个人受害赔偿的国际法依据与国际惯例简介》,载《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日]高木喜孝:《中国战后补偿诉讼中的国际法论争点——个人请求的原则、海牙公约精神的复苏(上)》,舒雯译,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9期;[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
- James Wilford Garner,Ph.D.,LL.D.,Prize Law During the World War,The Macmillan Company,1927,p.2;C.John Colombos,LL.D: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Green and Co.Ltd,1954,pp.652,654.
- Lauterpacht: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ol.II.Disputes,War and Neutrality,Seventh ed.,Longmans,Green and Co.Ltd,1952,pp.482-483.
- R.G.Marsden:Early Prize Jurisdiction and Prize Law in England,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09)XXIV(XCVI),p.680 ;E.S.Roscoe: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Prize Court,Regitra of the Prize Court,Lloyds,1924,p,4;前引瑐瑡,Lauterpacht书,p.483。
- 前引21,Lauterpacht书,p.483。
- 前引20,Colombos书,p.652;前引瑐瑢,Marsden文,p.690。
- 英国在一战期间建立了41个;在二战期间,除了在伦敦建立的捕获法院和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外,还在大英帝国及其委任地、保护地建有49个捕获法庭。参见前引瑐瑠,Colombos书,pp.658-659。美国则是由联邦法院在战争初期建立捕获法庭,案件的终审上诉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参见前引瑐瑠,Colombos书,p.664。日本于中日甲午战争时期的1894年8月21日通过了各包含32个条款的捕获法院法和捕获法,且很快建立了捕获法院,设在九州岛西北岸城市佐世保。此时日本的捕获法主要参考了1864年英国和德国捕获法、1870年法国海军规则,也参考了霍兰(Holland)教授等学者的著作。See Sakuye Takahashi:Cases on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Chino-Japanese Wa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99,pp.11-12;173-177;178-191。在日俄战争时期,日本于1905年2月颁布了《捕获法院规章》建立了两个专门的捕获法院,一个仍然在佐世保,另一个在本州岛东南岸的军事基地横须贺(Yokosuka),在这两个法院之上,还有一个设在东京的高等捕获法院。在一战和二战时,还建立了更多的捕获法庭。See Sakuye Takahashi:International Law Applied to the Russoo-Japanese War with the Decisions of the Japanese Prize Courts,English Ed.,London:Stevens and Sons,Limited,Chancery Lane Law Publishers,1908,p.527.
- See The Late Judge Story:Notes on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Prize Courts,William Benning&Co.,Law Booksellers,1854,pp.28-29;31-33;Francis H.Upton,LL.B:The Law of Nations Affecting Commerce During War:With a Review of the Jurisdiction,Practice and Proceedings of Prize Courts,John S.Voorhies.Law Bookseller and Publisher,1861,pp.235-247 ;前引瑐瑠,Colombos,p.654.
- 参见前引20,Garner书,pp.6-7.
- 参见前引20,Garner书,pp.9-11;前引20,Colombos书,p.664.
- Hugo Grotius,Commentary on the Law of Prize and Booty,1603,available at 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1718(Last visited day:October 10th,2014).
- 1603年2月,一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小型舰队,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桑塔·卡特里娜”号,并将这艘载满货物的商船带回荷兰,交给荷兰海事法院处理。
- 参见[荷]格老秀斯:《捕获法》,张乃根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185-237页。格老秀斯在这一章中具体描述了葡萄牙人如何残忍、野蛮地对待到印度洋岛屿进行航海和贸易的荷兰人。
- 参见前引31,第345及以后各页。
- 1604年9月9日,荷兰海事法院判定荷兰对“桑塔·卡特里娜”号的捕获行为合法,将该船及其所载货物认定为捕获物,允许变卖捕获的船舶和货物,并将所得收益分给荷兰政府及东印度公司的其他股东。参见前引31,第367页。
- 主要缘于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作为当时最强大的海洋国家,拥有以打击敌方商船而削弱敌方商业的绝对制胜权。而且,如果敌方商船免于捕获,则很可能迅速转换成战船或成为支持战争的运输船、补给船等。英国的这种态度确有很多追随者,在1907年海牙和会上,法国、俄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墨西哥、哥伦比亚和巴拿马,都反对废除拿捕商船。参见前引瑐瑡,pp.462-463.
- 1856年4月16日订于巴黎,既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也是捕获规则初步形成的标志。该宣言确立的四项原则中,前三项都是关于海上捕获的。这些规定作为海上作战规则,到目前为止仍具有法律效力。
- 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即海牙第六公约,是专门关于捕获敌方商船的公约。日本不仅签署该公约,还于1911年12月13日批准了该公约。
- 1907年通过,即海牙第十二公约,是为了建立国际捕获法院而制订的。捕获法院的裁判准则是:“优先适用当事国之间既存的条约;若不存在条约,适用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若不存在这种规则,适用正义与衡平的一般原则。”但该公约一直未获生效,国际捕获法院也没有建立,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要建立国际捕获法院是非常困难的。See Charles Noble Gregory:The Proposed International Prize Court and Some of Its Difficultie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No.3(Jul.,1908),pp.458-475.
- 1908年12月4日至1909年2月26日,由英国召集在伦敦举行的海军会议通过的,共71条,日本签署了该宣言。
- 国际法研究院编纂的国际法律文献,该法律文件共有117条。
- 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宣言》第1条。
- 1913年《牛津海战法手册》第33条。
- 1907年10月18日《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第1、2条;前引41,第36、37、38条。
- 前引41,第100、101、102条。
- 前引41,第106、107条。
- 前引41,第109、110、112条。
- 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第64条;前引41,第113、114条。
- See Whiteman,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Department of State Publication 8367,Vol 10,1968,p.695.
- 参见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在序言中所指出的,“渴望保证国际商业的安全,以防受战争的突然打击,并希望依照现代的实践,尽量保护战争开始以前善意进行和正在执行中的商业活动。”1913年《牛津海战法手册》在序言中则更为明确地“赞成坚决执行以前关于取消海战中捕获和没收敌人私有财产的决议”。
- 参见前引10。
- 参见前引1。
- 参见人民网:《专家谈日本三井被强执案:与“战争赔款”没有关系》,载http://gd.people.com.cn/n/2014/0425/c123932-2108257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9日。
- 参见前引1、7。
- 参见前引51。
-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18和31条分别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参见前引10。
- 陈乾康1933年出生,当年陈顺通遗嘱把与“新太平”和“顺丰”轮相关的求偿权全部交给长子陈洽群时,陈乾康只有16 岁。此后,陈乾康一直定居在大陆。
- 参见前引1。
- 参见前引10。
- 参见黄进、杜焕芳:《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于法有据》,载《法制日报》2014年4月30日第12版。
-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实施后被废止。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第59号主席令颁布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在2012年修正后的版本中是第26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3款。
- 参见前引31,[荷]格老秀斯书,第33页。
- 参见前引63。
- 参见郑文琳:《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的法理基础及其法律适用——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 1987年《民法通则》第135条。
- 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第165条。
- 参见前引67,第166条。
- 前引66,第146条。
- 前引67,第187条。
- 参见前引51。
- 参见前引59,黄进、杜焕芳文。
- 2014年4月21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Yoshihide Suga)表示,中国法院扣押一艘日本商船的做法可能会对日中经贸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从根本上动摇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中提出的日中邦交正常化精神。参见中国法院网:《日本回应上海法院扣押三井株式会社商船:感到遗憾》,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221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指出,“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中国政府坚持和维护《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的立场没有变化。”参见《2014年4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主持例行记者会》,载http://www.fmprc.gov.cn/mfa_chn/fyrbt_602243/jzhsl_602247/t114875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