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期目次
<正>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8年12月创建,是隶属于北京大学的专业教学研究机构。研究中心依托北京大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优势,利用国内外学术资源,以组建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学术团队,服务于政府、国际组织及企业,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宗旨。目前,研究中心已承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大学主办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跟踪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从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重大课题
一种客观、精准、科学和全面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是降低再犯或减少犯罪的前提。从循证矫正实践的视角出发,提出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目的是甄别何种矫正实践为更符合期待结果的最有效的实践;基于评估目的,提出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依据为矫正有效性;基于评估依据,提出风险—需要—改造的评估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样调查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提取了十项测量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指
刑事和解探索实践中的非规范结案方式,游离于基本刑事诉讼制度之外,也与刑法规定不符,更构成了警察权对检察权的逾权侵入或不当干扰。我国的刑事和解已由政策性运行转型为法制化运行,对于这一转型应予以刑事一体化的考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定位为与刑事实体法规定相适应的、以刑事谅解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不是非犯罪化,仅是非刑罚化或刑罚轻缓化。刑事和解中的案件分流,是实体性分流与
在现有的国际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可划分为松散型、针对国民型、受司法管辖限制型和无管辖权障碍型四种表现形态,每一形态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并且意味着不同的国际合作义务。我国仅仅依据所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具体规定并依照本国相关的法律制度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不接受任何脱离上述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而强加的引渡或起诉义务;不宜认为"或引渡或起诉"属于习惯国际法规范。
基于不同的制度基础,两大法系国家在争点效力的问题上,分别以"程序公正"和"真实性"为核心,形成了"间接禁反言"规则和"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制约不同的争点效力规则构建的因素包括:扩大争点效力范围与强度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事实被探究和审理的深度与范围;利用先前诉讼资料的可能性;重新审理导致矛盾判决的可能性。我国在诉讼构造和事实的审理模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更多的共性。因此,我国的争点效力
中国司法一直在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之间徘徊,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是可以得兼、也应该同时具备的。能够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是司法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公共理性是法律和司法应有的特质。公共理性理念对于法官的适用较之一般人更为严格。缺少公共理性的司法,无论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都难免滑向"工具理性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古老的地役权在现代社会表现出的发展趋势,需要从体系上作出解读。在基本范畴上,地役权的本质在于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而利用他人的土地。在规则层面,地役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变动模式等方面有了新发展。内容的不特定性,要求地役权通过类型实现具体化,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与新发展相应的新类型。地役权的功能也随之扩展,表现在基本功能的发挥以及功能发挥方式多元、领域扩大,乃至促进社会有机团结实现等各个方面。
司法公正具有丰富的内涵。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上,不仅要从静态角度关注法官和以当事人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的看法,厘清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判后释疑、审判公开、司法审判公共关系、社会舆论、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而且要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动态视角加以解析。同时,司法改革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其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而依托于科技手段,将为实现司法公正助一臂之
司法廉洁制度调整对象包括三个范畴:人的范畴为法官,事的范畴为案件,权的范畴为联系人和案的审执权力。司法廉洁制度据此分为法官制度、案件管理制度、审执权力制度三大制度体系。三个制度体系可细分为若干子制度,每个子制度又可细分为若干具体制度。司法廉洁制度建设应注重"面"的协同与"点"的突破的结合。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廉洁制度各组成部分均有重要项目需要重点突破。司法廉洁是反腐败体系重要一环,司法廉洁制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发轫成行,但在定位、效力、编选、应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公报》案例的统计分析、案例应用试点、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实证调研为基础,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制度愿景、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研讨,对未来发展与完善的整体理论框架、具体制度构建等进行了深入思考,阐明了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构建过程中以"用"为宗旨设计"选"与"编"的立场。
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悖论是:一方面,司法裁判受到同案同判的拘束;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之下的特殊对待又被认为是合理的。要想化解这个悖论,必须仔细考察同案同判的基本性质。至少有两种同案同判的主张,其中的"强主张"认为,同案同判是不可摆脱的法律义务,因此只有在证明"表面上相似的案件并不是真正同案"的基础上,才能给予特殊对待;而"弱主张"认为,同案同判只是可被凌驾的道德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同案同判被其他的法律义务
"调判结合"是我国法院长期采用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调解与审判至少具有12个方面的不同面相,是本质上存在重大区别的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与审判分离才符合各自的规律,并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在法院内部,调审分离的共识正在形成。近年来,法院进行的调解改革的尝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为调审分离奠定了实践基础。通过对人员分离、角色分离、程序分离和地点分离,可以在现有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