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非典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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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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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关于证据认定问题。本文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尚未公开。
- ②关于非典型担保标的物权,参见杨立新:《物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7页。
- ③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修订五版,第393页。
- ④参见前引②,杨立新书,第328页。
- ⑤参见[日]田高宽贵:《担保法体系的新发展》,劲草房1996年版,第33页。转引自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 ⑥参见前引③,谢在全书,第396页。
- ⑦参见[日]近江幸治:《德国法中的权利转移型担保之研究》,载《早稻田法学杂志》(第8号),1978年,第119页。转引自前引⑤,陈本寒书,第361页。
- ⑧以上均引自前引⑤,陈本寒书,第361-362页。
- ⑨[德]鲍尔/斯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03页。
-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66页。
- 杨立新:《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 郑冠宇:《民法物权》,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5页。
-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修订第五版,第50-51页。
- 参见前引14,谢在全书,第52页。
- 参见前引③,谢在全书,第411、433页。
- 参见前引③,谢在全书,第433页。
- 《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内容是:“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 参见前引14,谢在全书,第52页。
- 参见前引④,杨立新书,第333页。
- 参见前引⑨,[德]鲍尔/斯蒂尔纳书,第615页。